1、乱用、滥用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
抗生素等兽药能预防和治疗许多疾病,又能促进动物生长,一些养殖场(户为了获得*大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饲料中超量使用或滥用抗生素等兽药,有的直接将兽药原料添加饲料或动物饮水中。
2、长期或超用量标准使用兽药
养殖企业为了预防动物阶段性疾病,如球虫病,在饲料中大量加入抗菌、抗球虫药物造成某些药物在动物体内的蓄积。有的养殖户长期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据资料记载20%的养殖企业没有执行休药期50%的养殖户没有专职兽医,而是自己买药自己治疗。如果效果不好,将停止治疗,直接出售养殖动物。
3、故意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合物。因利益驱动,有的养殖户为缩短动物生长周期,快速育肥,有目的饲喂国家明令禁用的氯霉素、乙烯雌酚、氯丙噙、瘦肉精、苏丹红Ⅳ等兽药及化合物。有的使用禁用的人用药品。
4、环境污染
工业三废、农药、除草剂大多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如有机氯、磷、汞、砷、铅等直接污染水源、饲料、饲草及动物饲养环境,通过食物链富积在动物体内。
兽药残留的危害
1、影响我国畜产品的外贸出口
1995-1996年欧盟多次派兽医官员到我国考察和评价兽医工作,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动物卫生状况和产品质量安全达不到欧盟的要求,禁止从中国进口禽肉,至今没有解除禁止令。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仅2001年就有70亿美元的出口额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 各国的检测水平精确值越来越高。美国、日本对中国肉鸡产品检测克球酚标准是 0.01ppm,而对美国及其他国家畜产品,按世界卫生组织0.05ppm标准。
2、危害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
①致毒、致畸、致突变作用
一些化学合成物,如瘦肉精、其脂溶性很高,毒性很大,对肝脏、肾脏等内脏器官产生一定的毒性作用。损害人体健康。中国香港、内地均有关于瘦肉精中毒事件的报导。氯霉素对人体造血系统的毒性*大,特别是杀伤颗粒性的白细胞,影响红细胞成熟,一次食入一定量或长期摄入,*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尤其对敏感人群,新生儿、早产儿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影响更大。长期食用含有乙烯雌酚等性激素可致儿童性早熟,肥胖,并有致癌的危险。试验证明,长期摄入含有抗生素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氨基糖药残的动物性食品,可使敏感人群发生致敏作用,产生抗体,轻者引起皮肤过敏,瘙痒,寻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和休克,甚至引起死亡。
研究证实,一些药物及某些化学物质可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如苯丙咪唑呋喃唑酮,喹乙醇,苏丹红Ⅳ均对人类构成潜在危害。
②诱导细菌产生耐药性
因人们长期大量不科学地使用抗生素等添加剂, 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给畜禽疾病的治疗带来*大的困难,造成抗生素研究成本加大,抗生素生命周期缩短,如志贺氏菌****,具有抗药性,对四环素*明显,大肠杆菌对喹诺酮类耐药性已达60%以上,而欧美只有5%左右,*后导致微生物的变异,使沙门氏菌、大肠杆菌、葡萄球菌、链球菌现已上升为动物的主要传染病。同时这些耐药菌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内,对人医临床使用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或交叉耐药性,甚至出现抗生素无法控制人体细菌感染的情况。
③污染生态环境
兽药残留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兽药对环境的释放程度及释放速度。有的抗生素在肉制品降解速度缓慢,如链霉素加热也不会丧失活性,有的抗生素降解的产物比自体的毒性更大,如四环素的溶血及肝毒作用。目前我国动物养殖生产中滥用兽药,药物添加剂的情况比较严重,其动物的排泄物,动物产品加工的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排放于自然界中,有毒有害有机物持续性蓄积,从而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破坏土壤和水中微生物的平衡,打破生态环境的平衡,*后导致对人类的危害。
解决兽药残留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技术标准,做好生物风险评估
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药物品种及使用规定》,并制订了《动物性食品中*高残留限量》,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用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的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应进一步完善法规,减少国内、国外法律法规的交叉盲点,杜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危害从出口转为内销,以求国民平等待遇,进一步细化检测技术标准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以促进畜产品的国际贸易,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的可信度。
建立不同时期动物疾病、新兽药、新兽药添加剂及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生物风险评价制度,做好生物风险评估, 制定相应的措施,将生物风险降到*低,以防止和杜绝动物性食品中毒事件。
2、完善兽药监控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近期上海的瘦肉精,多宝鱼的氯霉素残留、河北的红心鸭蛋等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兽药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此, 要强化兽医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行使公共权利,对重点龙头企业派驻监督员,打击养殖企业使用违禁兽药及其化合物的违法行为,必须建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控体系。
①对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控
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规,对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标签等方面进行监控。不准生产、经营,假兽药、劣兽药;不准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准经营人用药品;不准经营违禁兽药及化合物等。
②对动物养殖使用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监控
动物养殖企业依法建立兽医用药处方制度; 建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档案;建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休药期制度;建立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人用药品的制度
③对流通环节中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监控
食品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场(厂前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进行残留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动物没有执行休药期的,按规定延长饲养时间,经检验合格后出场。
④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
完善国家、省、市、县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机构,配置设备,设岗定员,保证正常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