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地区消费者刘女士终于等到了法院的一纸裁决———法院认定导致其左眼十级伤残的“爆炸”饮料瓶存在警示缺陷,判厂家赔偿33859元。
事情还得从去年6月6日说起。当天,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国内某知名饮料集团生产的
为了证明事件的真实性,刘女士曾向记者出示了事发时餐馆人员写的一张“证明书”,大致内容是:“刘女士在2006年6月6日到我餐馆用餐,在饮用时饮料瓶发生爆炸,刘女士当即左眼冒血。”此外,另一名目击者也写了内容大致相同的一份证明材料。
刘女士被送往医院后,检查结果表明:其左眼球轻度流血肿胀,球结膜流血,角膜上皮可见大片擦伤,前房积血,可见血性房水,瞳孔变形,下方6:00虹膜根部断裂,眼底看不清。“被瓶盖击伤后,眼睛里面全是血水,什么都看不清,当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还呕吐了几次。在医院输了三四天液,后来又转到华西医院进行治疗,半个月以后,疼痛才有所减轻,1个月血丝才消失。”刘女士说。
随后,刘女士的丈夫将情况告知了该饮料集团成都办事处。经检查,发生爆炸的这瓶饮料系该集团贵州分厂生产的。对于爆炸原因,贵州分厂质量科李科长初步认定是“密封不当导致瓶内气压过高所致”。
2006年7月初,四川华西医院对治疗结果出具了一份“医疗诊断书”:刘女士左眼瞳孔外伤性散孔,并且丧失了正常的放大缩小功能,虹膜根部呈断裂状态,左眼现在已成了200度近视。*终,刘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一怒之下将超市及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系饮料本身缺陷造成,超市并无过错。另外,即使该饮料本身质量合格,仍无法排除其潜在危险性。厂家既然确认饮料运输、储藏不当会爆炸,就应把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注明在产品外包装上。由于饮料存在警示缺陷,故应对赔偿结果承担责任。
据此,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厂家支付刘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交通费等33359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近年来,塑料瓶装饮料爆炸事件频频发生。就在去年3月20日,江苏无锡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瓶某饮料集团生产的塑料瓶装鲜橙汁饮料,喝了大概2/3后放在电脑桌上,3天后,饮料瓶也自行爆炸,瓶子直接炸到3米高的房顶上再掉下,电脑显示器和地板上全是被炸飞的饮料汁。
为此,有关专家指出,饮料生产企业应该从中汲取教训,不仅要通过改进饮料瓶材质、封口工艺等增进产品的安全系数,同时还要在产品上注明可能出现的危险,提醒消费者妥善饮用和正确保存,避免类似伤人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