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出境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五章。**章,总则。概述本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出口水果将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注册登记。规定对出境水果实施果园、加工厂注册登记制度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指出出口水果应具有溯源性,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本辖区注册和非注册的出口果园、加工厂实施监督管理,并确定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规定出口水果检验检疫依据、报检要求,并确定出境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确定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本办法的解释权和颁布执行日期。
我国是水果生产大国,据了解,2005年,我国水果产量1.6亿吨,位居世界**,占世界水果总产量20%;出口新鲜水果和冷冻水果205万吨,但是,我国水果参与国际贸易比例只占到总产量的2.4%,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我国水果产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出境水果产业发展参差不齐,出口产业链还不健全,水果果园、包装厂管理水平不高,植物疫情、农药残留等安全存在隐患等。另外,国外进口水果检疫准入门槛过高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水果进一步扩大出口。
为引导水果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水果出口,国家质检总局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出境水果存在的上述问题,制定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要求建立出口水果监督管理溯源体系。对水果的溯源要求符合国际水果产业发展趋势。该办法要求,出境水果来源应当清楚,企业或代理人应提供来源果园、包装厂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报检。这一规定是为了阻止企业或代理人从市场上采购来源不明的水果直接用于出口,确保水果具有可追溯性,进而通过全过程监管来保证出口水果质量。
二是细化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并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出境动植物及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输入国有注册登记要求的还要对出境动植物及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该办法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细化,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监管措施,一方面从源头抓好出口水果质量卫生管理,另一方面培养水果产业界安全卫生自查自律意识,进而提升我出口水果国际竞争力。
三是明确出口水果在不同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管理配合问题。该办法规定,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注册果园对向本辖区外包装厂输送水果时,应提供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产地供货证明。非注册果园向本辖区外包装厂出口水果时,应按照包装厂要求加强果园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确保出境水果符合进口国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而提高我国出口水果质量,维护中国产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