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光”:我们注册得更早
海南人吴先生告诉记者,文昌春光食品于1998年7月正式注册了“春光”商标(第30类;而早在1997年6月,江苏省扶贫开发中心就已经注册了“春光”商标(第30类,现该商标已经转让给了他们。
吴先生说,他在网上看到江苏“春光”商标拍卖的消息,他深知海南“春光”的影响力,认为这个商标很有价值,所以买了下来。如果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愿意出几百万元,他可以将江苏“春光”转让。
记者从吴先生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江苏“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
海南“春光”:我们是**商标
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春光告诉记者,该公司在申请“春光”商标和被认证为**商标时,都没有任何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春光特制椰子糖的外包装还申请了专利,所以该公司才是“春光糖”的真正主人。
记者从文昌春光食品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看到,海南“春光”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软糖、糖粘、酥糖、花生糖、奶片、食品香料、玉米花、春卷皮”。
商标所:两个互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同一个类别里会有两个“春光”商标?又该如何看待这两个“春光”呢?记者采访了海南**商标事务所所长周泽群。
周泽群告诉记者,出现两个“春光”,是因为在这两个单位申请商标时,有关部门参照的是1993年版的《类似商品区分表》,那时糖和糖果不是类似商品。也就是说,当时批准的江苏“春光”是30类中糖的商标,而海南“春光”是30类中糖果的商标。之所以现在出现争议,是因为在1998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糖和糖果被定为了类似商品。周泽群认为,两个商标互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