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重庆市工商局向媒体通报,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润蓝剑”)为销售其生产的“雪花”、“蓝剑”系列啤酒、获得惟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采用了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手段,涉嫌巨额商业贿赂,日前已被立案调查。
此案一出,各界哗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给予终端销售商入场费、开瓶费等“好处”的做法似乎已成为啤酒业促销的“行业惯例”,并非华润蓝剑独有。一时之间,关于重庆市工商局此举是地方保护,还是打击商业贿赂的议论不绝于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重庆市工商局的*终认定结果,不仅关系着华润系啤酒在重庆市场的命运,更将直接影响到众多啤酒商甚至饮料商的命运。
华润蓝剑重庆遭查扣
“我们没想到他们会向外界通报,当日上午我们总部还向他们递交了复议书。”9月8日,华润蓝剑的总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雪花”)销售总监侯孝海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9月4日下午,重庆市工商局的通报称,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蓝剑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重庆市23个区市县、3000多户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380多万元各种形式的“促销费”,销售啤酒500多万件,涉及金额达1亿多元。“此案是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以来,重庆市工商局查处的涉案区域*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
重庆市工商局认定,华润蓝剑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并且在其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它品牌啤酒”,在其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且贿赂金额及实现的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因而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已依法暂扣了部分一级批发商涉案的啤酒。
而据侯孝海介绍,仅在8月23日至31日短短8天内,重庆市工商局就扣留了29家雪花啤酒经销商正在销售的雪花啤酒15804箱,现金1.7万元,并查封正在销售的雪花啤酒1375箱。
双方各执一词
处于“被动地位”的华润雪花,立刻在次日,即5日下午发表公开声明,称重庆工商局有关查扣啤酒的行为,是打着“反商业贿赂”的幌子,行地方保护之实。
“别人都这么做,你不这么做,怎么卖啤酒?”侯孝海认为,重庆的销售方式是“行业惯例”,不仅存在于华润一家,全国很多地区、很多啤酒商、饮料商都在采用。他还表示,占重庆市场*大份额的重庆啤酒也不例外,据他所知也有过对重庆啤酒的举报,但并没有受到查处。
但华润的说法遭到重庆市工商局的反驳。9月13日,重庆市工商局新闻中心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电话采访时表示,去年他们还曾查处过重庆啤酒在经销方面的一些问题。不过,对于其它问题,重庆工商局不予回应。
除了不认可商业贿赂的定性外,对于重庆市工商局“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的说法,华润雪花也表示很不理解。“我们不知道这个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是不是只要卖出的啤酒都要计算,那在全国卖出的是不是也要算入其中?”侯孝海说。
据侯孝海介绍,华润雪花曾在今年6月与重庆工商局就调查华润蓝剑一事进行过沟通,未果,后者的调查行为也未中止。8月下旬,重庆市工商局开始了大规模查封、扣留。
“现在,经销商已经不敢进货了。”侯孝海称,重庆市对华润雪花经销商产品的查扣已经使其在重庆的销售渠道彻底瘫痪。
而查扣行为,也是华润雪花强烈质疑之处。他们认为调查行为过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没有扣留正常经营的商品的权力。
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近日在一篇公开的署名文章中也写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既有限且缺乏力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该法只规定执法机关具有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以及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力,而没有规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自9月4日华润雪花向重庆工商局寄发行政复议申请后,双方没有就此事进行新的沟通。重庆工商局的*终认定也还未有结果,但没有新增查扣。
“行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争
在关于此案的种种争议中,给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好处费”到底是“行业惯例”还是“商业贿赂”始终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我不能说所有的啤酒商都会采取这种销售手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这样做的”。9月8日,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绿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坦言,给终端“处好费”的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是酒类行业面临的一大困惑。而且不仅是啤酒、白酒、红酒,甚至很多饮料的销售,也存在类似现象。
据杜绿君介绍,协会虽然也希望扭转业界目前这种风气,但由于不可能干涉各家企业的具体运作,因而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对于这种“行业惯例”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杜绿君表示,这将取决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
“我觉得这就是商业贿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此次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华润已经实施了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算得上犯罪”。一直关注商业贿赂的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伍绍智说,“并不能因为整个行业都这么操作,就不认定为商业贿赂。”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判定该案是否商业贿赂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双方资金是否如实入账,二是这种给付是明示还是暗示,有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上海信达律师事务所赵东升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赵东升表示,如果华润给经销商的“好处费”在双方的账目中都有体现,并且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话,就不能视为商业贿赂。
“给经销商的各种好处都记入了华润正常的营销费用中,并不是一种帐外的给付。”侯孝海表示,至于经销商是否也将该“好处”计入帐内则很难界定。因为现在很多经销商都是个人,“对公”“对私”、“帐内”“帐外”很难区分。
赵东升律师也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也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在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或修改上,应该将“行业惯例”、“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等三种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
尽管各方的争议尚未停息,重庆市工商局的*终处理结果也未出来,但给终端销售商“好处费”的销售手段还是遭到各界批评。有业内人士表示,过多的“营销费用”造成某一品牌事实上的垄断,不仅间接剥夺了消费者对其它品牌的选择权,而且这笔费用*终也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伤害。如若不转嫁,则将使整个产业的利润下降,这也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