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污水含有致病菌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未经消毒达标而进行排放,可能通过污水窨井、管网渗漏等途径对暴露人群带来一定健康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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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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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与监测
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3.理化指标监测指标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4.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1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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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