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部件及材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散发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可能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材料及零部件。
2 零部件有机物散发性能要求
2.1 零部件使用材料要求
2.1.1 使用的材料(如油漆、表面处理剂、胶黏剂、底涂、胶带等)中不应该含有苯、甲苯、乙苯以及二甲苯;
2.1.2 不允许使用含有聚醚的双组份聚氨酯胶黏剂;
2.1.3 不允许使用酚醛树脂材料;
2.1.4 不允许使用木纤维及木粉材料;
2.1.5 不允许使用三聚氰胺树脂(包括油漆)。
2.2 零部件及材料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散发*大限值要求参见表一;
2.3 对于表一中未列出的零件,对其散发限值要求,需要由上海大众和供应商双方共同确定。
3 试验方法及被测试样品要求
3.1 按照零部件挥发性有机物及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SVW制定)进行试验;
3.2 同种样品应该测试3组样品,取平均值作为VOCs值。
3.3 零部件及材料的生产工艺必须和批量状态一致,不能采用任何不同于批量生产的后处理工艺(如烘烤)。
3.4 测试前,被测试样品存放时间不允许超过14天。
表一 挥发性有机物散发*大限值要求(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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