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哪几类?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简称集成资质)包括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系统咨询、工程监理、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共9个资质类别。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区别是什么?
答:**,承担集成业务的涉密等级不同。**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集成业务,乙级可以从事机密、秘密级的集成业务;第二,承担涉密业务的范围不同。**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密业务,乙级可以在注册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涉密业务。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一般流程是什么?
答:一般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面审查、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专家评审、资质授予等。
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能否提交网上申请?
答:考虑到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中的业务合同、项目内容等多数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目前未开展网上预受理、预审查。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收取费用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7.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8.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否还需取得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或通过标准认证?
答:按照《关于修订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的通知》(国保局字〔2015〕8号),取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国保发〔2014〕15号)中设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安全技术防范资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6项前置条件。
10.申请条件中的相关业务收入总金额包括哪些?
答:收入总金额是指已实施合同金额总数。收款凭证、合同发票、甲方审签的(阶段)验收报告,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均可计入收入总金额。
11.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否需提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答:按照《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国保局字〔2017〕1号),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以企业上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为审查依据,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可以自行提交企业年度报告或者授权审查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12.资质申请单位无法提供某项材料,是否可以不提交?
答:对于涉及申请条件的材料,如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相关业务合同清单、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完税证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风险评估报告、资本结构补充材料等,必须提交。
对于体现申请单位科研、学术、管理能力的材料,如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嘉奖、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等,如不提供,书面审查相关审查项不得分。
13.材料清单中提及的“近X年”、“上X个年度”,如何计算?
答:“近X年”、“上X个年度”,是指申请单位申请资质年度之前的X个自然年度(不含申请资质年度)。
例:如某单位在2017年申请资质,则近3年指2014至2016年;上2个年度指2015和2016年。
14.如何认定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
答:以营业执照或企业年度报告中的*新实收或者认缴资本为准。
15.申请多个资质业务类别的单位,如何计算业务收入?
答:拆分涉及多个业务种类的合同,与所申请资质无关的业务收入不在计算范围内。
同时申请多个资质的单位,不得将未经拆分的合同金额在多个资质中重复计算。如,一家申请单位同时申请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两项资质,计算相关业务收入金额时需将收入拆分为系统集成收入和软件开发收入,两者不得重叠。
16.因业务需要,申请单位在不同楼层(同一城市不同地点、不同城市)设有多个涉密场所,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涉密场所面积可否合并计算?
答:一是各场所均需提供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租赁证明,涉密场所平面图;二是各场所均需满足保密标准对涉密场所的防护要求,进行封闭式管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是各场所均应确实用于涉密生产加工,不得为满足申请条件拼凑涉密场所面积;四是合并计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处。
17.申请单位自建办公场所或购买办公场所,但还未取得产权证书,需如何证明场所权属?
答:原则上需提交房管局开具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证明,若无法开具,自建场所则需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竣工证明,购买场所则需提交购买合同和银行凭单等证明材料。
18.现场审查**次未通过的申请单位须在多少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答:对**次现场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视整改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复查,超过时限的,必须重新申请。
19.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受现场审查,是否可申请延期审查?
答: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接受现场审查的,可向审查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及可接受审查时间。经审查机构同意,可延期*长不超过1个月。
20.资质申请到资质证书授予需要多长时间?
答:资质审批工作作为国家保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规定的法定时限开展。
21.申请单位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后多久可以获得资质证书?
答:申请单位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专家评审,提交整改报告经确认合格后,需国家保密局资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资质证书。
2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资质证书承担涉密业务?
答:资质证书仅限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持有和使用。母公司不可以使用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法人单位证书进行招投标。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也不可以使用母公司法人单位证书进行招投标。
2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变动?
答:集成资质单位以下事项有变动计划或已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事项变动报告表。
事前需要报告的事项变动有: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股东构成、股权结构、股东单位企业性质、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保单位、担保单位企业性质、公司章程),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资质单位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企业性质),准备上市情况(上市计划、目前筹备情况、涉密业务剥离情况、是否保留涉密集成资质),拟在新三版挂牌,经营地址(含涉密场所)等。以上事项变动应当经过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事项变动,涉密场所变动应当经过现场审查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事后需要报告的事项变动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领域)、高层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联系人(授权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事项变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牬穑盒枰提交的材料有:(1)事项变动申请表;(2)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任法定代表人承诺书;(4)工商营业执照;(5)单位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岗离职去向,原法定代表人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2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注册地址变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资质单位注册地址变动需要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的,应先履行事前报告手续。
2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涉及涉密场所变动)需要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新经营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涉密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地址变动书面情况说明。
27.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涉密场所变动后,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答:集成资质单位涉密场所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涉密场所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董事会、监事以及**管理人员变动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情况报告表》,新任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离职人员去向说明。离职人员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2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书面说明注册资本增加原因及增资资金来源、若引入其他股东需提交新股东详细相关资料。
30.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自然人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份情况、相关承诺书。
3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法人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拟变化股份情况、新增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及相关承诺书。
3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控股股东变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应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变动报告》、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新增法人股东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身份、拟变化股份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同时,应当提供集成资质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涉密人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需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涉密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保密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及变动情况说明;涉密设备、载体、涉密研发场所变动情况说明。
3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涉及并购重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资质单位拟开展并购事务,应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6〕13号)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保发〔2017〕11号)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材料提交,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34.取得资质后如何进行资质年审?
牬穑杭成资质单位(包括**、乙级)应当在《资质证书》颁发满一个自然年度后或上次年审后的一个月内,资质单位根据《涉密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自查自评标准》,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交保密管理落实情况年度自查自评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由资质单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就“年审”开展现场审查,将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对资质单位监管。
3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要求是什么?
答:1.资质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直接投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2.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3.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质申请单位的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4.资质申请单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
3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哪些资本结构审查材料?
答:1.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
2.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自然人股东应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并手写签字确认;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3.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终出资比例说明;
4.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终出资比例说明;
5.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
37.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具体要求?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已公开上市的,上市后不得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6〕13号)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保发〔2017〕11号)规定,开展申请工作。
3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可否继续保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主动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申请书》,申请注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资质后,涉密资质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保密要求,妥善处理好已建、在建涉密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
3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剥离的时限要求?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明确的是,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开上市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剥离申请。
48.资质剥离申请应当履行何种程序及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拟在公开上市后保持涉密资质的,可以采取资质剥离方式,在作出上市计划的同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质剥离申请,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上市计划及证明、资质剥离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开展资质剥离审查。
40.涉密集成资质剥离中,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满足资质申请基本条件和补充规定中“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审查原则”的全部要求。二是存在控股隶属关系,原则上原资质单位应当是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控股母公司,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其中的“关联股份”应当为直接投资,不包括原资质单位间接投资,或通过合同、信托非直接持有的拟承接资质单位股份。三是涉密人员、项目、载体及设备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如,原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应当不低于50%(不含),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资质单位承担,同时应履行项目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四是近3年拟承接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当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其中,“近3年”是指单位申请剥离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业务收入应当以企业年度报告作为审查认定依据。五是对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作限制性要求,即拟承接资质单位可以是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企业。
4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1.上市母公司制定控制方案,保证其控股子公司持有涉密资质期间,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终不超过20%;
2.上市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资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3.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4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挂牌新三板后,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资质单位应当在新三板挂牌之前,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6〕13号)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保发〔2017〕11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方案,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资质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二是全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转让股份的声明;三是资质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四是资质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五是资质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43.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求?
答: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保密资质管理相关程序,事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如,涉及股权变更的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事前变更报告;新三板挂牌的,应当事先报送挂牌申请及相关材料;拟公开上市的,应当尽早提交上市计划,如需保持涉密资质的,做好剥离准备。特别是有关申请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事项变动。
对于未报告的资质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处罚通报力度,视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