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山东省保密局)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有哪些部门或单位有资格开具密级建议表?
答: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申请单位承担或者拟承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属于军队系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含配套合同)的,可由军队向社会发布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相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项目密级,出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等级建议。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总部保密工作部门审核项目密级,出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等级建议。
项目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军队各军兵种装备部门直接签订合同的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出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时,应当明确是否属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或项目,以及本单位是否属项目总承包方的有关材料,如经脱密处理的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不能提供反映总承包单位身份的,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无效。在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复查或抽查时,将核实其为其他单位出具密级证明情况,发现违规出具等级建议的,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承担多个涉密项目的单位,仅需提供所承担*高密级项目的认定等级建议。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未雇佣外籍人员、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等条件,是否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答:不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材料?
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应向设置在省保密局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5.哪些单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答: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具备的基本保密能力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产品的*高涉密等级,依法申请,按照一定程序经保密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不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范围,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