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
-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2020年的缴费负担,三部门(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筛选和评估出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的化学品,尤其是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化学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固废法进一步细化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
目录 |
劳工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健康安全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
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规更新汇总 |
劳工
1、《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2020-06-22)
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健康安全
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2020-05-30)
2020年5月30日, 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并实施特别管控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目录》**批共确定了20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其中爆炸性化学品4种、有毒化学品6种、易燃气体5种和易燃液体5种。
- 《目录》是进一步聚焦风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考虑了危险化学品在各个环节中的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 为了配合实施 《目录》,推动5条特别管控措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各个阶段。
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4-29)
修订后的《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年4月29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
- 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利用需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
-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正式明确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等同纸质转移联单。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