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已经批准州部门法规第890 章(06-096 C.M.R. ch. 890),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指定为某些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该法规立即生效。
同其它优先化学品(如甲醛和邻苯二甲酸盐)的法规相同,新法规中有类似的申报要求。法规要点如下:
受管制的儿童产品:
法规第890章管控的儿童产品包括:
- 儿童护理品
- 服装
- 鞋类产品
- 睡衣
- 儿童玩具(不包括头盔,护目镜和其它用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个人防护设备)
- 炊具,餐具,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 工艺用品
- 电子设备
- 家具和室内装饰产品
豁免的产品包括:
- 二手产品
- 食品和饮料包装,除非有意销售或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 运输工具,但可拆卸的汽车座椅除外
申报要求
含有有意添加PFOS或其盐的所列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向部门申报以下信息:
- 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制造商或分销商联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 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描述信息,包括:
- 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和/或产品零部件的尺寸大小
- 含有PFOS或其盐的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是否能放入口中(如果一个通报的产品部件在三维方向任意一维尺寸小于5厘米,则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 产品中PFOS或其盐的含量
- 产品中PFOS或其盐的功能
- 产品在缅因州或全国销售的数量
- 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申报截止日期
含有PFOS或其盐的儿童产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或者如果产品在该日期之后才开始销售,则应在销售后30天内申报。
申报要求的豁免
制造商可根据部门规则06-096 C.M.R. ch. 880(5)(C)要求豁免申报。
Note: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是指分子式为C8HF17O3S且CAS No为1763-23-1的化学品,包括以下盐类物质:
- 全氟辛烷磺酸钾(CAS No. 2795-39-3)
- 全氟辛烷磺酸锂(CAS No. 29457-72-5)
- 全氟辛烷磺酸铵(CAS No. 29081-56-9)
- 全氟辛烷磺酸二乙醇铵(CAS No. 70225-14-8)
- “儿童产品”是指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为其制造或销售的消费品。
-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为促进儿童睡眠,喂养,帮助儿童吸吮或出牙而设计或制造的儿童产品。
- “工艺用品”是指出售的任何艺术用品,用于使用双手精心制作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种纸,胶水,书写用具 和颜色增强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