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64-2013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建设与维护等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urban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设置的*少数量根据本标准由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确定。每个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范围。可简称城市点。
3.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regional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监测区域范围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物区域传输及影响范围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可简称区域点。
3.3
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background stations
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本底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可简称背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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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