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W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四)《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70-2008)
(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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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