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

百检网 2022-11-21

**部分铁合金排污单位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合金排污单位ferroallo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采用电炉法、高炉法、转炉法、炉外法(金属热法)等生产铁合金的冶炼企业或设施。

3.2 电炉法smelting method of electric furnace

指使用还原电炉(矿热炉)和精炼炉生产铁合金产品的过程。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大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铁合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铁合金冶炼C314 下铁合金)、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铁合金”。铁合金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 1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原料系统

原料场

非封闭料场、封闭料场

面积

m2

筒仓

容积

m3

原料处理

回转窑、其他

设计处理能力

t/h

长度

m

内径

m

烘干设施

设计处理能力

t/h

铁合金冶炼

电炉法

全封闭式矿热炉半封闭式矿热炉精炼炉

​其他

生产能力

万 t/a

额定功率

kVA

高炉法

高炉

高炉容积

m3

利用系数

t/m3.d

转炉法

转炉

公称容量

t

炉外法

金属热法熔炼炉

炉壳直径

m

炉筒高度

m

浇铸

锭模浇铸、浇铸机、地坑浇铸

浇铸机、其他

设计处理能力

t/h

成品处理

成品破碎

机械破碎、人工破碎

设计处理能力

t/h

微硅粉加密包装

加密设施、包装机

设计年产量

万 t

注:烧结机、球团焙烧等原料处理生产设施填报参照 HJ 846。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铁合金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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