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
一、水污染物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按照以下顺序选取:
1、附录中有适用排污系数的,选取相应的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附录中没有适用排污系数,用水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二、大气污染物
涉及以下排放源的排污单位选取相应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1、附录中有适用排污系数的,选取相应的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如无特殊说明,附录中粉尘均指一般性粉尘。
2、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方法为:
PSO2=Q x η x 0.85 X 2 X 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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