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百检网 2021-11-22

    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草案一审稿针对现行的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存在的标准缺失、标准老化、相互交叉打架等问题进行了修订,重点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整合了强制性标准、增强了标准有效供给。

    据了解,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订现行法的总体考虑的重点是严格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且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主要从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五大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从国际和国内标准化实践看,标准化已突破现行法所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在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满足实践对标准化的需求,草案将标准制定的范围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了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广东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瑞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农业领域方面的标准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在陈瑞爱带来的议案中,有两个与标准化有关,分别是关于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议案。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陈瑞爱指出,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由于土壤、水源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农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地区和产业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指标超标、滥用抗生素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陈瑞爱认为,由于农产品在所有消费品中居于*基础的地位,属于生活必需品,产业体量大、主体多,监管难度大,即使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农产品不合格,对应的不安全食品数量也十分庞大,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威胁不容忽视。

    “只有打造高标准,才能实现高质量。标准化法是构建我国标准工作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一部基本法,未来我国关于标准规范的制定都要以该法为基础。”陈瑞爱说。


二  整合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为了解决现行法所确定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制定主体多、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草案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为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我国的标准体系中还存在着大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运行、规范企业行为的情形,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必要的。”


三  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改革方案》指出,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因此,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

    * 为解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

    * 为保障标准能够切实反映市场需求,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确定完成期限。

    * 为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此外,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还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四  构建协调统一体系

    根据现行标准化法第五条的规定,标准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

但在孙宪忠看来,在当前我国体制下,国务院授权的标准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法行使统一管理,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上无法干预。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标准协调机制不健全而无法解决。

    “比如,众所周知的电动自行车标准问题,虽然涉及1.3亿用户,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产业立场不一,历经10余年其产品标准仍未完成修订。信息产业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行业标准问题而妨碍发展的例子。”孙宪忠举例说。

    为了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衔接配套,修订草案作出以下修改:

    * 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

    * 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作用等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

    *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五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方可制定地方标准。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标准交叉矛盾和重复。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需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该条还规定,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但是,标准化法却没有建立足够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因此现在面对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乱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孙宪忠说。

    据国家标准馆统计,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三分之一的行业标准没有备案。一些已经有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没有即行废止。

    “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孙宪忠说。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 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降低企业向多个主管部门分别备案所增加的成本。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或者公开标准弄虚作假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中国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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