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 / 2018-196禁止进口,销售和使用石棉以及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有石棉的产品,除非申请特别豁免。禁止范围包括:加工过的石棉
SOR/2018-196还修订了“出口管制清单条例”(ESECL修正案)中的“物质出口”,禁止出口所有形式的石棉,但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
由于SOR/2018-196比《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规定的《石棉产品法规》(SOR/2018-197)更全面,因此该法规2018年12月30日法规生效后,《石棉产品法规》将被废除。
SOR/2018-193修订了1999年CEPA附表3第2和第3部分中的石棉类型,该法令将与SOR/2018-196同时生效。
物质 | 范围 | 要求 | 生效日期 |
阳起石(CAS:77536-66-4) 直闪石(CAS:77536-67-5) 铁石棉(CAS:12172-73-5) 温石棉(CAS:12001-29-5) 青石棉(CAS:12001-28-4) 透闪石(CAS:77536-68-6) | 加工过的石棉纤维 | 禁止 | 2018年11月30日 |
含有加工石棉的产品 | 禁止* | ||
消费品 | 超出痕量则禁止** |
由于石棉的纤维柔软并且具有绝缘、绝热、隔音、耐高温、耐酸碱、耐腐蚀和耐磨等特性,因此常用于商业、公共事业和工业设施中,例如耐火的石棉
尘状的石棉可以对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其微小的石棉纤维飞散到空中,被吸入到人体的肺后,经过20到40年的潜伏期,很容易诱发肺尘病、肺癌等肺部疾病。1970年的研究发现,石棉纤维对人体有害,吸入石棉粉尘不仅会导致肺部纤维化,形成肺尘病,还能诱发支气管肺癌、胸腹膜间皮瘤和其他恶性肿瘤。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附属机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经宣布石棉是**类致癌物质。有鉴于此,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倾向逐渐减用甚至禁用石棉。
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要在2004年底之前通过立法禁用石棉的指令。
美国在1971年限制石棉的使用,环保署于1992年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和石棉制品(但仍可限制性使用在新用途及一些纸制品上),并制定《联邦石棉及氟氯碳化物排放法规》。
日本于1975年9月限制石棉的使用,并在2004年禁止超过1%石棉的产品生产量,2004年10月禁止使用温石棉(白石棉),到2006年加严管制0.1%的产品产出,2006年9月“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改为全面禁止制造。日本纳入“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重要事项说明,要求披露建筑物是否使用相关石棉
新西兰于1984年禁止进口蓝石棉与褐石棉、2002年禁止进口温石棉(白石棉)。
澳大利亚于1991年全面禁止含石棉材料的产品。
【来源:tb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