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发展迅速,在各地区、各行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201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七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系统架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交易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该办法涵盖了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对检测认证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于在《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期间,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安全运营,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