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重视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并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内容。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新法明确了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对检验结果负责制的规定,并特别突出了对检验人的要求。
新法要求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新法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防止食品检验机构的非独立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检验人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在检验人独立检验的基础上,为了明确责任承担,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