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强制性)
当房屋存在下列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1)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此时,由于房屋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房屋原设计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为确保房屋安全,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出现了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出现危险情况原因可能是使用人或产权人造成,也可能是受环境影响或原施工质量不良造成,此时应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3)房屋受到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影响。例如汶川地震、遭受火灾或者房屋受到冲击爆炸等。
(4)房屋拟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此时可以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直接进行改造设计,但一般的设计单位都会要求检测鉴定。当然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应进行必要的抗震检测鉴定。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情况。如工商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要求进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检测鉴定。
二、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建议性)
(1)拟出租、转让、抵押等但缺少房屋安全证明时。这是保障承租、受让或出资方合法权益的措施。
(2)安全性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房屋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规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使用一段时间的房屋可能不满足现行规范的安全要求。所以在有条件时,还是建议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3)抗灾害能力较差的公共建筑。包括不可抵御的灾害和偶然作用两种情况,如地震、台风等。
(4)一般环境下,使用达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使用20年的公共建筑;有侵蚀物质环境下,使用10年的工业建筑和使用15年的民用建筑。在这些情况下,房屋结构普遍存在明显损伤,设备设施已经达到更换的损伤状态,建筑一般也要进行装修,此时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利于保证安全且节约资金。
(5)对房屋性能或功能存在疑议。
三、其他可进行房屋检测鉴定的情况(可选性)
(1)建设施工时,毗邻区域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房屋。在工程开工前,应该对可能受影响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证。这样可以使建设方规避许多后期问题。如当出现争议后再委托鉴定,许多问题都很难说清楚。这种情况在上海一般进行损伤趋势检测,不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的承租方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或直接与业主协商处理措施。
(3)因外部事故造成损伤,房屋功能受到影响时,如房屋受到撞击情况。
通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了解损伤状况和房屋安全现状,对于房屋后续安全使用很有裨益。如果房屋存在安全性问题,如出现坍塌,受损失*低的是房屋业主了如果存在功能性问题,受到妨碍的还是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很重的一项,也是与各个房屋使用人密切相关,因而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