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危险性鉴定
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既有房屋现阶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评级鉴定,并对危险房屋提出处理建议。
危险房屋属于警示性的提法,应归类于安全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主要适用于房屋结构传力体系明确、房屋损毁明显的房屋。按照房屋无危险点、有危险点、局部危险、整体危险四个等级进行鉴定评级,对于房屋后续处理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2、房屋应急鉴定
房屋应急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如爆炸、地震、火灾、台风、水淹、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房屋倒塌涉及房屋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决策方或委托方的要求,房屋鉴定机构对遭遇外界突发事故的房屋进行紧急安全检查、检测,对房屋损坏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紧急评估。这一类鉴定由于时限要求和鉴定条件的局限性,房屋安全应急鉴定多以紧急处理建议的形式提出,如紧急排险、紧急撤离等。
紧急鉴定一般不采用可靠性鉴定方法,因时间和现场的局限,其检测量、测试数据不可能按部就班展开,所以房屋应急性鉴定可根据房屋结构工作状态直接给出鉴定报告。
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是指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民用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等建筑的使用性能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及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是按照安全性和使用性要求,综合评定房屋可靠性等级,同时也包括处理建议。其目的是评估房屋是否有可继续利用的价值或改变使用条件的可行性。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适用于房屋结构传力体系清晰、房屋存是显性与隐性安全隐患或延缓、延伸其有利价值的房屋。如建筑物大修前;建筑物改造、改建、扩建前;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建筑物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建筑物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