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储备棉轮换有关安排的公告》(2016年第9号)精神,全国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交易办法
2、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交易办法
3、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交易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轮出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2015/2016年度储备棉轮出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卖方和储备棉承储仓库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交易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条 轮出交易时间为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国家法定工作日。每日具体交易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各1节,即:上午交易节自10:00开始交易,10:30开始1分钟倒计时,11:00开始30秒倒计时,直至闭市;下午交易节自3:00开始交易,3:30开始1分钟倒计时,4:00开始30秒倒计时,直至闭市。如上午交易节至下午3:00仍未结束,则下午交易节于上午交易节结束后即开始。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
参与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参与轮出交易的买方应注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交易市场相应开通交易权限。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网络远程参与轮出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备棉轮出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某一交易节内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交易节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标准级(3128B)储备棉的销售底价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计算确定,非标准级储备棉的销售底价由交易市场按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有关质量差价表计算确定。每日上市数量和实际批次储备棉的销售底价以届时公布的上市数据为准。
买方在销售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 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可上市交易的轮出储备棉的公证检验数据及时通过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中储棉总公司和交易市场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负责组织,由中纤局按照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组织全面公证检验,每批储备棉的公证检验证书标示结果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重量依据。
进口棉的重量按原进口时的商检净重检验结果销售。2014/2015年度已经过公证检验的进口棉不再进行公证检验。
第十四条 中储棉总公司于上市交易前1个工作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至迟于上市交易前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通过官网(www.baijiantest.com) “2015/2016年度储备棉轮出”专栏免费提供交易实时行情服务。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总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八条 参加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市场预存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账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2400-101-71530000038471
或: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52 0173 3840225
或: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05023
交易市场只接受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买方如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第二十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买方须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并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总公司“储备棉结算专户”,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扣除相应合同违约金后,相关批次棉花重新上市交易。
为简化操作手续,买方通过在交易市场提供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上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完成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手续。交易市场免费为买方办理电子印章,具体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交易市场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纸质《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
为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应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中标注成交合同号。
第二十二条 中储棉总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或中储棉总公司与买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总公司的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或将有关保证金扣为违约金。交易市场定期将违约金划转给中储棉总公司,由中储棉总公司上交中央财政。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提货的,相关棉花转作商品棉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七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储备棉出库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质量重量保障和交易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买方如对购买的国产棉的质量和重量或进口棉的质量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储备棉出库单》出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转交中纤局并抄送中储棉总公司,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超出10个工作日,有关单位不接受复检申请。
2014/2015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和马克隆值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国产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进口棉不接受重量复检申请。
有关复检程序和结果反馈按照中纤局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复检申请传真号码:010-88087278;联系电话:010-59338692。
第三十条 买方在提交复检申请的同时,需将复检费用预存在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或保障买方在交易市场预存的可动用保证金数额足够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标准为:只检验质量的,费用标准为43元/吨;只检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37元/吨;同时检验质量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80元/吨。
第三十一条 国产棉的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证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国产棉的重量复检结果与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差异在1%及以内的,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重量复检结果与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差异在1%以上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进口棉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仓库配合复检发生的搬倒费用(40元/吨)由买方承担。如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有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买方交易商不承担复检费用。
质量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是否一致的标准按中纤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已成交储备棉不予退货。
1、经中纤局认定的掺杂使假;
2、经中纤局复检认定质量或重量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
3、棉包内部有污染、霉变现象。
轮出的储备棉如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由中纤局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买方购买的储备棉符合退货条件且买方选择退货的情况下,中储棉总公司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于买方提出退货申请且原“捆”棉花已退回原承储仓库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退还给买方。
买方只能按成交时的整“捆”办理退货。
第三十四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买方可到中储棉总公司自行领取《储备棉出库单》(纸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委托指定人员凭委托书到中储棉总公司办理有关单据和发票的领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八条 买方对所购买储备棉验收无异议,可向中储棉总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于轮出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买卖双方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成交价格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高价、*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储备棉轮出交易过程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交易市场咨询、举报电话:4008106850。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附件2
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出库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储备棉轮换有关安排的公告》(2016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制订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出库实施细则。
一、出库储备棉数量、结构和库点安排
本年度出库总量暂按200万吨安排,出库储备棉为2011-2012年度储备棉及部分2013年度储备棉。出库储备棉结构和库点安排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考虑纺织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同时兼顾储备棉安全管理需要。
二、储备棉销售和提货流程
(一)储备棉销售方式。储备棉销售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
(二)数据的发布和传递。储备棉出库库点和储备棉相关检验数据通过中储棉总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对外发布。交易数据由中储棉总公司在交易的前一日向交易市场提供。交易闭市后交易市场将成交结果及时传中储棉总公司。
(三)签订合同。竞卖交易成交即《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成立生效。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应通过传真等方式办理盖章签字手续并经交易市场见证以完备合同形式,否则视同买方违约。
(四)货款结算。买方须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总公司“储备棉结算专户”,账号为:
收款单位: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行 号:203100000027
账 号:203 9999 00101 00000 242801
中储棉总公司不接受承兑汇票。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货款视同买方违约,扣除相应保证金。为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要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标注成交合同号。
(五)办理提货单。中储棉总公司确认资金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储备棉出库单》由中储棉总公司客服中心统一办理。中储棉总公司客服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15层
邮编:100097
联系电话:010-58931136
传真号码:010-58931123
(六)提货要求。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原件或者电子验证码到相应承储库办理提货手续。买方应于《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未提货的,承储库需转作商品棉保管,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应 买方要求,承储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储备棉出库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 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提货批次中存在崩包、炸包情况的,买方与承储库现场协商解决。储备棉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需提货完成并验收无误后,方可向中储棉总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确保相关资料准确无误,买方需准确填写《储备棉竞买企业基本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并将电子邮件和盖章原件提供至中储棉客户服务中心。中储棉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单北大街131号大悦城写字楼12层。电话:010-83326588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中储棉总公司通知交易市场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
(八)交易手续费。中储棉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终销售出库的数量支付交易手续费。
三、公证检验和质量纠纷处理
(一)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
本年度出库的国产棉进行****公检(质量指标包包检验、重量指标批批检验),质量和重量差异在允差范围内的按照重新公证检验结果销售。进口棉质量检验按照10%抽样检验,重量按照入库商检净重销售。出库储备棉质量和重量以相关机构出具的证书为准。
出库公证检验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实施,相关细则按照《2016年出库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执行,相关承储库要全力做好配合公正检验工作,确保储备棉出库任务顺利进行。
(二)质量重量纠纷处理
质量重量纠纷采用复检机制进行处理。买方按照《2016年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关于复检的有关规定,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交易市场初审后转中纤局受理复检。
已经销售的储备棉除以下情况,一律不予退货。
1、经中纤局认定属于掺杂使假。
2、经中纤局复检质量或重量不相符的。
3、棉包内部有污染、霉变情况。
鉴于储备棉按捆销售,发生以上情况退货时,仅接受整捆棉花全部退货,买方负责将退货棉花交回指定承储库,经验收无误后方可退货。
在库复检和退货所发生的配合公检费、入库费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退货棉花需保持包装完好,如需回包整理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上报
中储棉总公司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发布每日上市数据、成交结果和相关公告,每周将出库情况汇总统计,连同存在的问题报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此次出库储备棉按捆销售,每捆棉花具体情况以中储棉总公司通过中储棉总公司官网、中国棉花网、交易市场官网、中国棉花信息网公布的上市数据为准。
(二)买方须出具委托书,委托指定经办人员办理《储备棉出库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等手续。使用《储备棉出库单电子认证》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中储棉总公司委托中储棉花信息中心免费对《储备棉出库单》实行电子认证,买方可凭《储备棉出库单》验证码短信到相关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也可凭中储棉总公司 出具的纸质《储备棉出库单》原件到相关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储备棉出库单电子认证服务详见中储棉花信息中心相关公告。
(四)储备棉出库费为45元/吨(国家法定节日出库费为60元/吨),由买方自行承担,提货前与相关承储单位结清出库费。严禁承储单位超标准收费。
(五)各承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出库流程,接到中储棉总公司出库指令后,及时联系买方,合理安排出库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出库。如发生买方投诉或提起诉讼,将由故意拖延提货的承储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六)买方违约后,交易市场定期将违约金划转至中储棉总公司账户。本次储备棉竞卖结束后,由中储棉总公司统一上缴财政部。
(七)中储棉总公司投诉电话:010-59793586;传真:010-58931123。
附件:《储备棉竞拍企业基本信息备案表》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储备棉竞买企业基本信息备案表
企业 基本 信息 | 单位名称 |
| 交易商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 |
| ||||
业务联系人 | 手机 | |||||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箱 |
| |||
增值税 发票 开票 信息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类型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电话 | ||||||
开户行、账号 | ||||||
财务联系人 | 电话 |
| ||||
注:1、交易商代码为竞拍企业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交易商代码;
2、请准确填写上表,并在参与储备棉竞拍交易前将电子邮件和盖章原件提供至中储棉客户服务中心;
3、中储棉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15层,邮编:100097
4、联系电话010-58931136 传真号码:010-58931123
电子邮箱:zcmkfzx@cncotton.com
企业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配合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以下简称国储棉)轮出工作,做好轮出国储棉的公证检验,保障轮出国储棉质量和重量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2016年度轮出的国储棉公证检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检验项目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并依据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负责组织承担国储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轮出的国储棉实施公证检验。
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
第四条 检验依据及检验方式:依据《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 1103.1-2012)和中纤局发布的技术规范,承检机构对轮出的国储棉实施公证检验,逐批出具公检证书。
第五条 公证检验项目:国产棉检验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进口棉检验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纤局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工作职责分工和检验项目与要求,制定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承检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及销售进度,以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国储棉存放地点及数量,及时下达公证检验任务并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检验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纤局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国储棉轮出公证检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 在库机构根据中纤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督促其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 负责现场核验轮出国储棉的实物、数量、垛位卡、批号、包号等信息与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对国产棉进行重 量公证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重量公检证书;分别按照对进口棉和国产棉的抽样比例要求,逐批抽取品质公证检验所需的样品并与公检实验室在仓库进行交接。
在库机构需配合承储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三)公检实验室根据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及时与在库机构做好衔接,确定在库机构开始工作时间;按时到仓库与在库机构进行样品交接,在符合要求的公检实验室完成品质公证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品质公检证书。
第八条 中储棉总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轮出国储棉的存放地点、数量、台账明细表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等报验信息。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并抄送中纤局等有关单位。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工作场地及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公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公证检验进度。
第九条 承储仓库职责
(一)根据承储仓库实际条件,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的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和配合人员。称重等现场设备应在有效法定检定周期内。
(二)开辟专门的检验工作区域,对需要公证检验的国储棉进行拆垛整理,按检验需求逐批码放在检验区,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四)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取样棉包的回包、回垛整理等。
第四章 公证检验工作流程
第十条 拆捆整理:
承储仓库将待公证检验的国储棉进行拆捆整理,按批次码放到检验区域。原则上应以4层8包或3层6包为一个单元,码放时要露出棉包两侧的取样口。同一批棉花应码放在同一个工作面上。
在可以达到随机抽样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进口棉可以不进行拆捆,在原棉垛抽样。抽样时仓库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和设备。
在确保安全作业和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在库机构应与承储仓库配合,根据仓库实际情况优化流程,可以采取棉花下垛、过磅、取样穿插进行的方式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核验货物:
中 纤局将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明细表下发承检机构,在库机构据此现场核验棉包实物、数量、垛位卡、批号、包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 致。有以下任一情况,该批棉花暂不检验,在库机构与承储仓库确认情况后,及时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协调中储棉总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后,由中纤局和中储棉总公司 分别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在库机构和承储仓库。
(一)批次棉包实物与报验信息不一致或存在人为调换迹象的,如:同一批次棉包唛头标示不一致、悬挂条码与唛头标识不符、改换包头、无验讫印章等现象;
(二)在库机构收到中纤局下发的台账信息中批次总包数与导出条码明细的批次总数不一致的;
(三)承储仓进行拆捆时,整理出的某批次实际包数未达到该批次报验包数,且缺失数量达到或超过报验包数5%的;
(四)因复包等原因出现白包数量占该批次总包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
(五)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严重崩包(炸包)等现象的。
第十二条 国产棉重量公证检验:
国产棉重量公证检验的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毛重检验由在库机构在承储仓库的配合下完成,相关记录填写在棉花衡重检验单上。
皮重检验的棉包皮重原则上采用入库检验的棉包皮重结果。必要时可在现场测试一个棉包。
回潮率检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
含杂率检验样品应当和品质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依据《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GB/T 6499-2012)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填写棉花含杂率检验单。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杂质检验。
在库机构应于每日将当日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相关电子数据报送至中纤局。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重量公证检验过程中的原始单据应与台账明细等报验材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取样:
所有样品抽取应当在称重之后进行。
在库机构依据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口棉按照10%的比例、国产棉按照****比例对核验合格批次的国储棉逐批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并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
对于无法取到符合检验需求样品的棉包,可开包取样。但要避免对棉包包装的过度破坏,以减小对回垛及运输的影响。
第十四条 加盖验讫印章:
对取样的棉包应逐包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字迹应清晰可辨认。棉布包装的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对无法加盖印章的棉包(如塑料材质包装),须标注便于辨认的标记。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中储棉总公司英文缩写(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行内容是中储棉总公司英文缩写,第二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第十五条 样品交接:
在库机构和公检实验室样品交接人员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逐批清点样品无误后,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交接。
第十六条 品质公证检验:
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棉花颜色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等,公检实验室对抽取棉样进行品质公证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品质公证检验执行中纤局制定发布的相关检验操作规程。
公检实验室应于每日将当日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电子数据报送中纤局。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中纤局审核发送数据: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上报的公证检验数据审核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中储棉总公司。同时,中纤局将审核结果通知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 出具公检证书:
在库机构和公检实验室分别根据中纤局通知的审核结果出具重量公检证书和品质公检证书。品质公检证书由公检实验室交予在库机构后,在库机构将品质公检证书与重量公检证书一并交予承储仓库,并与承储仓库办理证书交接手续。证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承储仓库留存,一联随货同行。
第十九条 交接公检证书时,相应批次的品质检验样品应随证书一同交接给承储仓库并办理交接手续,供承储仓库随货提供给购棉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买受人)。
第五章 复检规定
第二十条 购棉方应对所购国储棉质量、重量进行验收,对轮出国储棉中存在崩包、炸包问题的,应在提货时及时协调仓库予以解决。购棉方若对质量、重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纤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
第二十一条 复检项目:2014/2015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国产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复检样品重新抽取,申请人应确保棉花按批次单独码放,件数完整、未经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附件1)、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证书复印件。复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购棉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复检申请资料后,出具《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2),向复检申请人告知复检机构或不予受理理由。
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检后由复检单位出具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复检证书,原公检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检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复检允差值判定标准(附件3),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违法问题线索的,停止公证检验,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纤局接受各购棉企业、承储仓库以及涉棉行业的企业单位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中纤局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258,举报邮箱:jubao@cfi.gov.cn。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
2.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3.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允差判定标准
附件1:
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
中国纤维检验局:
我公司竞拍购买的国家储备棉,经初步检验与公检结果不一致,特提出复检申请,请你局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如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我公司同意缴纳复检所需费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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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初审意见 |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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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棉轮出提货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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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现存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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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现存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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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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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是否未经使用、件数完整、按批次单独码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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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号 | 产地 | 件数 | 公检证书编号 | 出证日期 | 申请复检项目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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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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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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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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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结果(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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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结果(附检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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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棉企业质量验收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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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提出的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轮出国储棉公检证书编号: ),经我局审核,□同意/□不同意受理。
对我局同意复检的申请,请你单位据此受理通知书及时联系复检机构,安排复检事宜。
特此通知。
附表:
(一)复检机构: (同意受理情况下填写)
联系人:
电话:
(二)不予受理原因:(不同意受理情况下填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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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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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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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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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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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检验局(复检受理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允差判定标准
项目 | 单位 | 允差值 | 判定标准 |
上半部平均长度 | mm | ±0.6 | 批次比对,平均长度在允差值范围内,判定为一致 |
长度整齐度指数 | % | ±1.5 | 批次比对,长度整齐度指数平均值在允差值范围内,判定为一致 |
断裂比强度 | cN/tex | ±1.5 | 批次比对,断裂比强度平均值在允差值范围内,判定为一致 |
马克隆值 | —— | ±0.2 | 批次比对,马克隆值平均值在允差值范围内,判定为一致 |
颜色级 | —— | —— | 逐样比对,每批棉花颜色级相符率不低于80%,判定为一致 |
轧工质量 | 好、中、差 | —— | 逐样比对,每批棉花轧工质量相符率不低于80%,判定为一致 |
公定重量 | Kg | ±1% | 复检公定重量与原公定重量相差在±1%范围内,判定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