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g

百检网 2021-12-09

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预案》)规定,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的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发布《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事宜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条中储棉总公司成立“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领导小组”,姚明烨同志任组长,侯振武同志任副组长,储备部、仓管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指挥棉花临时收储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落实,研究确定相关费用标准,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协调解决《预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二条储备部负责储备棉收储业务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收储需要商仓管部启用具体收储库点,负责编制储备棉统计报表,指导储备棉入库工作,负责申报、协调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负责储备棉的中转调运工作,负责储备棉保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商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条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中储棉总公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
    2011年8月20日前,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的原则,仓管部商储备部确定《预案》执行区域内的承储库(包括直属库和代储库,下同)布局和库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批备用库仓容应不少于100万吨。根据收储进度,随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棉收储所需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交储企业及承储库结算货款和相关费用,核算储备棉成本。
    第五条 信息部负责主营业务系统和储备棉台账系统的维护及培训等,保障公司总部和承储库的正常使用,保障有关部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为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第六条承储库负责储备棉的入库、堆码和在库储备棉安全工作。负责收储棉花的入库初验,查验交储企业提供的籽棉收购单据,配合公证检验,入库堆码,做好储备棉数据的录入、上报等工作,负责收集和妥善保管棉花的小样和条码,以备查验。承储库要积*配合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异地库存监管工作。
    直属库(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见附件2)负责代储库的安全监管。负责代储库业务指导和派驻代储库人员的管理。
    中储棉总公司派驻人员负责协助代储库进行储备棉入库初验工作,协调检验机构现场公证检验,指导代储库做好储备棉安全收储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监测和启动收储
    
    第七条 根据《预案》规定,《预案》执行期间,信息中心每个工作日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发布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的国内棉花价格平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
    第八条 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152 0173 3840元/吨时,经国家发改委确认后,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公告》,于第六个工作日正式启动收储预案。
    
    第三章 签订合同
    
    第九条 储备棉收储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规则见《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
    第十条 交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备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一条 储备部会同交易市场审核交储企业资格,通过审核的交储企业要在交易市场预存3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储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以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向棉农收购籽棉,在交货时提供收购单据,并为单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储备部每个工作日公布挂牌收储库点和数量,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成交后,储备部在规定时间内与交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见附件3)。
    
    第四章 质量、包装及组批要求
    
    第十四条 交储的棉花必须是2011年度生产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第十五条 交储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的C2档,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棉包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必须使用新包装材料,新疆库点交储的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Ⅰ型包规定,平均包重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中包装标识要求,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塑料套包两侧要粘贴不干胶标签。
    第十七条交储棉花要按品级组批,一个品级棉花组一批,新疆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93包或者186包,内地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60包或者120包。刷唛中要有批号,批号由1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第1位至第5位为仪器化检验加工厂代码,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例如,批号34011111001,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加工厂代码“34011”,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11”,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1”,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001”。
    
    第五章 入库初验
    
    第十八条 交储企业要按照中储棉总公司规定时间将交储的棉花均衡运至指定承储库,交储企业运输前要及时与承储库联系,承储库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交储企业在指定承储库交货时需要提供以下单据:
    1、籽棉收购单据。收购单据要按合同装订成册,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
    2、交储棉花出厂公证检验证书。
    3、交储棉花的小样及条码,每包小样不少于125克。
    4、《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附件4)及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按照中纤局要求填写。
    5、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
    6、《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承储库要在棉花入库时查验交储企业提供的相应籽棉收购单据,籽棉收购价格不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凡是籽棉收购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的棉花,一律不得接收,棉花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交储企业承担。同时,承储库要书面上报储备部,将该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将该交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承储库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储库在初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棉花不符合收储条件,整批棉花退出,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
    (1)棉花品级低于4级。
    (2)长度级低于27毫米。
    (3)马克隆值级为C1。
    (4)单包棉花回潮率超过10%。
    (5)异性纤维含量超过L档。
    (6)炸包、散包包数占总包数超过3%。
    (7)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超过10%。
    (8)货证不符的棉花。
    (9)严重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棉花。
    (10)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
    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在入库过程中发现炸包、散包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3%的,可以正常入库,但交储企业应负责按原包数给予复包或调换,相应费用由交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交储企业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入库棉花发现污染、霉变、水残、水渍等异常情况棉花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5%的,剔除异常棉包,并由交储企业补齐后,可以正常入库和初验。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快结算进度,原则上一个合同的棉花到齐后一次初验上报。
    第二十六条初验符合储备棉要求的,承储库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初验入库单》(见附件5)上报储备部,《储备棉初验入库单》中填报的棉花不得有污染、霉变、水渍等问题棉包。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的棉花,没有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见附件6)或《储备棉出库单》(见附件7)一律不得出库。
    第二十七条 初验不符合收储条件的棉花,承储库及时书面上报储备部,并通知交储企业在2日内将棉花自行移库,交储企业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交储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移库的棉花,承储库要与交储企业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责任。
    第六章 预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交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级(328)价格向交储企业预付80%货款。
    第七章 公证检验
    第三十条储备部将启用收储库点提前通知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中纤局安排承检机构现场检验。公证检验结果作为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储的质量依据,中储棉总公司按中纤局出具的公证检验结果与交储企业结算货款。收储棉花公证检验按照《2011年度国储棉收储公证检验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库要全力配合公证检验工作。为加快检验进度,有条件的承储库可以采取整批过磅方式,协调承检机构在棉花入库卸车过程中同步进行现场检验。
    第三十二条承储库接到承检机构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储备部,储备部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储库接到承检机构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中纤局提出复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承检机构将双方确认的公证检验结果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将电子版检验数据传储备部。储备部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合格部分出具《储备棉入库通知书》(见附件8)下发承储库,不合格部分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承检机构现场出具《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交承储库两份,其中一份承储库留存,随货同行,另一份收储结束对账后统一交储备部。
    第三十四条 承储库接到《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接货记录和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制《储备棉入库单》(见附件9)上传储备部。数据如有不符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储备部。
    
    第八章 货款结算
    
    第三十五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入库单》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后与《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一并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算货款。
    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每包公定重量。
    品级和长度差率按《预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接到《储备棉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入库结算单》(见附件10)传真至交储企业,交储企业根据《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验证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储企业付清余款。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接到《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传真至交储企业,交储企业10个工作日内退回多付货款,财务部确认收回多付货款,在《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签字确认交回储备部,储备部下发《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承储库为交储企业办理出库手续,不合格棉花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交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确认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预付货款退回的,书面通知储备部。储备部将相应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所得货款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保险费等,如有余款,退回交储企业。拍卖所得货款不足以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时,由交易市场扣除该企业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中储棉总公司将依法向交储企业追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按照违约处理,扣除3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
    (1)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
    (2)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销合同。
    (3)未按照规定时间交货。
    (4)棉花质量存在弄虚作假。
    (5)实际交储棉花(公检合格)比合同约定数量少10%以上。
    (6)交储棉花公检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退回预付货款。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在采购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交储企业由于违约扣留的履约保证金汇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章 储备棉调运和集并
    
    第四十一条 根据收储进度,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新疆棉调运工作。收储工作结束后,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将代储库库存少于5000吨的储备棉进行集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储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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