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1﹞80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而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推动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水资源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格局,以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和宜居水环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区基本建立取用水计量监控体系,一级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基本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超采区面积得到控制,初步遏制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趋势;确定重要断面生态水量;基本建立责任明晰、导向明确、考核严格、问责到位、监管有力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到2025年,持续推进节水工程建设,不断退减农业配水面积,将农业用水比例降至90%以下;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退减60%超用水量,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实现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重要断面生态水量基本保障,“量水而行”初见成效。
到2035年,全区水网体系基本构建,基本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全区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0,用水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河湖生态状况得到显著改观。
上述阶段性目标,自治区将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施策、统筹兼顾、先立后破”的原则,制定本区域的工作细化方案。
二、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兵地统一的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各层级兵地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形成系统治理、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统一协调*严格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规划与建设、河湖管理、水权水价改革、水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重要工作,推动解决重大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科学高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流域管理体制。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优化流域机构监管职能。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重要河流上由自治区设立流域管理机构,突出以流域为单元综合管理,强化流域规划、水资源配置、水工程调度、监测监督等作用,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三)建立超用水量监测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兵团各师团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动态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因地制宜采取工程、非工程管控措施,遏制地表水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加剧的趋势,逐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电力等多部门合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实施水土共治,确保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超采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水资源保护管理奖惩机制。制定水资源保护管理奖惩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将取用水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一)严格用水总量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兵团各师团要把水资源作为*大的刚性约束,建立水资源承载力分区管控体系,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红线管理。加强对已批复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实施的监管,各县(市、区)和兵团团场要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每个取用水户、落实到每眼机井,初步建立取水口监管长效机制。制定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真正做到以水定需、空间均衡,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全面推广应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取用水行为。对闲置用水指标进行认定,核减其用水计划,在取水许可延续换证时进行评估、重新发证。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农业灌溉机井逐一排查登记,符合条件且水资源不超载的给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封闭或拆除。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兵地取水户,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证。无流域管理机构的,以行政区管理为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在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的兵团取水户申请取水许可证,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查前应征求兵团师意见;其它地方取水户申请取水许可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和投产使用。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超载县(市、区)和兵团团场新改扩建项目用水问题原则上通过用水结构调整、水权转让或退地还水等方式调剂解决。
(四)严格用水计划管理。全面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和精准计量,实现取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全覆盖”,并严格落实额管理。取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其取用水量;产品和工艺不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依法核减其取用水计划指标。实施“计划用水指标与计划执行情况挂钩”机制,针对超计划用水和虚报统计用水量的行为,扣减用水户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五)加快水资源监控平台建设。直接从河湖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必须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和监控数据传输规范要求的计量设备,建立取用水台账。2021年完成地表水一级取水口在线监测设施、农业灌溉机井“井电双控”设施安装,并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取用水量监测数据接入自治区水利厅信息化整合平台,各方共享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
(六)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开展节水控水行动,坚持节水优先,提升配置效率,通过节水扩大发展空间。全力落实《新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尽快解决水资源重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区域用水结构;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在城市生态景观建设、绿化和工业生产等方面,鼓励使用再生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扎实推进深度节水、*限节水,发展节水型产业,培育节水型经济,创建县域节水型社会,切实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
四、强化地下水保护和管理
(一)编制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地下水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实现地下水生态持续好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地下水保护规划每五至十年编制一次。
(二)强化地下水水位和水量双控管理。统筹地下水位合理阈值与区域开采总量平衡,实行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和严格的地下水用途管控,保障区域地下水开采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地下水位不超出合理阈值。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除必须的生活用水与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严禁开采深层承压水。
(三)加强机井数量管控。实行地下水规划分区差别化管控,限采区控制机井数量,超采区有序关停农业灌溉井,按照“减二更一”比例削减更新井,有效落实地下水超采治理措施。对农村饮水、应急抗旱需要新增机井的,必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必须限期将工业和园林绿化用地下水源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
(四)严格农业灌溉地下水保护管理。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切实推进井灌区、井渠双灌区种植和水源结构双调整,降低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量。按照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灌区面积上限,减少地下水超采区农业配水面积,促进灌区地下水采补平衡、水位止降返升,如期实现治理目标。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电力企业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取用水户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机井取用水手续到电力企业购电。电力部门定期将机井供电数据提供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地下水监测监督。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编制季度、年度区域地下水动态分析报告,开展全区地下水位变化通报工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把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纳入*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变化幅度排名制度,对地下水取用水量、水位控制指标等级恶化的地(州、市)和兵团师、县(市、区)和兵团团场,采取会商、通报、约谈、考核等方式督促整改。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将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州、市)、县(市、区)河湖长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实行“党政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实施效果。分类有序解决水资源过度开发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实施退地还水,推动河湖生态系统根本好转。
(二)加快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制度,将农业初始水权确权到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或用水户,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促进农业节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农业供水水价基本达到2015年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到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水平。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规范水资源费用途,保障强监管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三)强化用水统计。全面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健全用水统计工作体系。取用水数据统计填报主责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标准客观填报相关数值,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对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深入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态修复、节水管理,将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强化考核结果综合运用。组织部门要将考核成果作为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资源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查一批违反“井电双控”政策、违规违法取用水的案件,严治一批违规行为,严惩一批违法用户。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破坏水资源和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完善问责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水资源水生态受到损害的地方、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肃问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的宣传引导。开展公民共同参与的水资源管控机制建设,增强公众意识并鼓励公众参与水治理。强化舆论监督,设立在线或网络应用监督平台,发动群众共同防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损害事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