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世贸组织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对中国机电、轻工等多个行业出口产品实施的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2017年5月发布的上诉机构报告也支持了专家组的裁决。世贸组织仲裁员随后裁定美方应于今年8月22日前完成裁决执行工作。
11日的文件显示,中方认为美方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上述案件的裁决。因此,依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中方向世贸组织提出贸易报复授权申请,提出对美方实施每年约70.43亿美元的贸易报复。
世贸组织规定,如果败诉方在确定的合理执行限期内未执行裁决或建议,而且在该合理期限后20天内争议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实施“中止减让”等(即贸易报复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在中方提出贸易报复授权请求后,如果美方未就报复程度提出反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则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即9月21日前),给予中方报复授权。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首次针对争端解决案件败诉方不执行争端解决案件裁决提出贸易报复授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