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称,因所购服装面料与标识不符,陈女士将某丝绸公司告上法庭。17日,二中院终审判令销售涉案服装的丝绸公司退还陈女士2597元货款,赔偿陈女士7791元;陈女士返还三件女装。
2015年4月7日,陈女士花2597元在丝绸公司购买了三件女装,其吊牌上显示里料成分为****聚酯纤维。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就涉诉商品中的一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4的《检验报告》,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96.1%氨纶3.9%”,“评定”为“不合格”,“检验及判定依据”为FZ/T81004-2012;同日,该检验测试中心就涉诉商品中另两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5的《检验报告》,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96.0%氨纶4.0%”,“评定”为“不合格”,“检验及判定依据”为FZ/T81004-2012。
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丝绸公司所销售服装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示成分不符,构成欺诈,故要求丝绸公司退还陈女士购物款2597元,赔偿7791元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丝绸公司认可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与实际含量不符,但主张涉诉商品标注成分为低档面料,实际成分却是高档面料,在面料质量上,实际成分优于标注成分,在原料价格、市场售价上,实际成分均高于标注成分。丝绸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丝绸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检验报告显示,涉案商品的实际里料成分与标签标明不符,属不合格商品。丝绸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不符。陈女士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丝绸公司以标签载明的形式向其告知的商品里料成分与该商品的实际成分不同,可以认定为其故意向陈女士隐瞒了真实情况。陈女士系基于丝绸公司向其出示的标签而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现陈女士主张丝绸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其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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