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里,徐某某分3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代购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日本奶粉。这些奶粉的外包装均未见有中文标签。徐某某后来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邵某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三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庭庭长姚建中表示,在该院审理的代购进口食品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都提出过“代购不是销售”的辩护,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代购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销售行为。
法院认定邵某与徐某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代购关系”。邵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奶粉信息,显著标识商品为“现货”,涉案订单均从浙江省发货,因此法院推定邵某已拥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权”。邵某自称的代购行为实为“现货买卖行为”。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乳制品销售者有查验进货、审验供应商、禁止购进无标签的乳制品等义务。此案中,邵某网店销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生产商及配方实行注册认证、进口需经严格的检验检疫、销售产品需符合国家奶粉质量标准。
邵某销售的这些奶粉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生产地日本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
姚建中介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代购案例不在少数,须引起消费者、代购者和网络购物第三方平台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