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9月10日。
公告显示,现行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06年12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3年。自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近年的应用中,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修订立项计划,并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告指出,此次标准修订中基于我国近些年来各部委相关部门、国内相关科研机构、院校等积累的大量监测和科研数据,主要遵循“城市与农村相结合”“科学性与可实施性相结合”“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相结合”以及“协调性与衔接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开展;对标准的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表述,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对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出厂水、末梢水、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修订完善或增减,对全文一些条款中的文字进行编辑性修改。
在此基础上,与GB 5749-2006相比,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其中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蚕苯和乙苯。
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指标分类方法由GB 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以及在人群健康效应或毒理学方面*新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和乐果。
根据水质指标表达的涵义,调整了2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和氨氮(以N计)。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检出情况及浓度水平,调整了11项指标的分类,包括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蚕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蚕乙酸、三蚕乙酸、氨(以N计)、硒、四氯化碳、挥发酚类(以苯酚计)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此外,标准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前扣除40K的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
钾是人体必需的元素,总β放射性测定包括了钾-40。基于评价总β放射性指标综合致癌风险时应排除钾-40筛查水平的考量,本次修订明确了总β放射性扣除钾-40后仍然大于1Bq/L,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每克天然钾中含有31.2Bq/g的钾-40,可用于计算钾-40对总β活度浓度的贡献。
基于只有在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才有可能出现微囊藻毒素-LR暴露风险的考量,本次修订将微囊藻毒素-LR表达的形式调整为微囊藻毒素-LR(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使表述更有针对性。
删除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
统筹考虑现阶段我国城乡的饮用水水质状况,此次修订删除了GB 5749-2006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过渡性要求。同时结合现阶段我国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现状,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和浑浊度等4项指标保留了过渡性要求。
鉴于我国个别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暂时无法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又必须加以利用的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加以完善,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相应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