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问实答第31期
本期食问实答汇总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Q1、GB 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实施后,复配食品添加剂如何进行标识?
A: GB 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涵盖了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标识要求。GB 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正式实施后,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标识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Q2、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是否应遵循GB 29924的规定?
A: GB 29924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如何标识由企业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Q3、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所有食品添加剂都需标示,还是只有属于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的食品添加剂需标示?
A: 为根据GB 29924的规定,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作为食品用香精辅料的食品添加剂(具体名单见GB 30616《食品用香精》附录A),不需要标示具体名称,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具体名称。
Q4、日期的标示能否参照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附录C部分内容执行?
A: 日期的标示可以参照GB 7718的附录C部分内容执行。
Q5、GB 29924中条款4.1.2~4.1.5与4.1.6是什么关系?
A: 4.1.2~4.1.5的内容为强制标识的内容,4.1.6的内容为选择标识的内容,要求4.1.6标识的内容与4.1.2~4.1.5标识的内容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且字号不能大于4.1.2~4.1.5规定的名称的字样。
Q6、不含辅料的单一品种及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如何标示?
A: 不含辅料的单一品种及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标示。
Q7、含辅料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如何标示?
A: 辅料是指为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分散、防腐、抗氧化、乳化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含辅料的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应**按照含量递减顺序逐一标示在*终食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之后再按照含量递减顺序逐一标示辅料的名称。含辅料的单一品种,如果辅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作为辅料的食品添加剂在标识上应有明显区分。
Q8、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如何标示?关于使用范围、用量是否可标示“使用范围、使用量按GB 2760限量使用”?
A: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应尽可能标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某种食品添加剂的所有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于使用范围广的食品添加剂,由于标签或说明书面积有限无法标示所有的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在GB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用量中,选择部分进行标示,还可加注"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按GB2760相关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告执行”。用量可以标示*大使用量或小于*大使用量的推荐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