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流通活动,维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甘肃省酒类商品流通条例》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修订项目。近日,甘肃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酒类商品流通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据了解,原条例于2000年9月23日由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又于2005年9月23日由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多年来,在加强甘肃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原条例实行酒类批发许可制度等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尤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解决酒类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地区特色酒类商品流通、酒类商品溯源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缺乏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今年2月,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甘肃省商务厅展开了修订的起草工作。
此次修改旨在实现3个目的,一是提升酒类流通效率,二是保障企业正当经营,三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名称修订,在名称上增加了“流通”,删除了“管理”。一方面,给条例适用范围做了明确限定,即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的流通领域,而非酒类商品生产领域;另一方面,适应“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弱化管理性质,突出公共服务性质。二是在流通促进措施方面,原条例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等措施,已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为此,修订稿从酒类商品流通服务保障的角度展开,从产业规划、产融促进、市场促进、科技促进、竞争促进、信用促进、追溯促进等七方面规定了详细的服务保障措施,构建起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酒类流通服务保障体系。三是规定了追溯制度、追溯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填报使用和更新等相关内容,规定依托“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起“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真伪可辨别、责任可追究”的酒类商品流通追溯制度,从源头上对酒类商品的流通活动进行把控,防止假酒和窜货滥行。四是强化社会共治。酒类商品流通领域不是单一政府主导的领域,而是全社会涉及酒类商品流通的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和建设的,这不仅包括商务主管部门,还包括行业协会、各类酒类流通企业、酒类流通从业人员、普通消费者等,甚至涉及交叉领域的违法案件处理还需要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合作。修订稿针对如何加强和相关监管部门在涉及酒类流通领域违法案件中的合作机制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针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如何激励保障社会力量参与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五是强调商务诚信和法律后果。建立商务领域诚信机制,对于发展和促进商务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就酒类商品流通而言,商务主管部门在法律追责中可使用的措施有限,规定酒类流通领域的信用手段和信用后果则更为必要。修订稿规定了酒类商品流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酒类商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等。对于违反信用规定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可在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形成了一个新颖但完整的法律后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