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

百检网 2021-12-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2015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我们修改制定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使用,明确补贴资金兑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 政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条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当棉花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棉花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实际种植面积、产量等因素,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我区棉花种植者的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中央财政根据棉花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我区棉花产量核定补贴总额。自治区根据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简称“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全区籽棉交售量,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 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 区棉花实际种植者。

  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南疆四地州没有经过申报、公示、审核和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种植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2.将籽棉交售到未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不予列入籽棉交售量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向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兑付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分账核算,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和兑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质监局、国税局等部门根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发放以及资金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棉花种植成本测算、市场价格监测;负责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棉花监管仓库;负责提取“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 籽棉交售量和种植面积信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依据;协调各部门单位实施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年度棉花种植工作的指导;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和国土资源厅做好种植面积核实、产量预测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负责改进和完善对我区棉花种植面积、产量的统计方法,减少漏查漏统的环节;会同发改、农业、质监等部门对棉花种植面积、产量的统计审核。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强公检力度,做好公检数据统计。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棉花加工企业的发票管理力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发票;负责完善网络发票系统,提供与补贴资金管理有关的数据。

  第九条 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州、市)人民 政府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方式和资金分配办法,负责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分配下达补贴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兑付程序,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按照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其中:中央补贴资金的10%按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向南疆四地州的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发放,其余90%按籽棉交售量向全区种棉农户发放。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总额的10%切块下达 南疆四地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籽棉交售量,将补贴资金总额的90%切块下达全区各地州(市)。具体资金分配公式为:

  1.南疆四地州某地州(市)面积补贴资金下达额=当年全区补贴资金总额10%自治区政府审定的该地州(市)基本农户当年棉花种植面积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当年棉花种植总面积

  2.地州(市)交售量补贴资金下达额=当年全区补贴资金总额90%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当年地州(市)籽棉交售量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当年全区籽棉交售量

  地州(市)财政部门向县市(区)分配下达补贴资金应按上述方式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由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自治区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全区籽棉交售量统计信息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四条 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面积补贴标准=当年补贴资金总额10%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

  第十五条 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全区籽棉实际交售量确定。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当年补贴资金总额90%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全区籽棉实际交售量。

  第十六条 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棉)交售量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陆地棉交售量补贴标准的1.3倍执行。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拨付

   第十七条 中央补贴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预留补贴资金总额的5%作为备用资金,其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州、 市)补贴兑付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及时提出5%预留资金的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下达相关地(州、市)。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一次预拨、一次清算”。

  预拨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预拨资金总额、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截至指定日期的籽棉交售量,在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到位后组织实施。

  拨付清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清算资金总额、自治区结余资金数、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截止次年1月31日的籽棉交售量,在2月初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改委提供的“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地棉花种植信息、实际交售量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会同发改委、农业厅、质监局提出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中央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改委、农业厅、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地(州、市)财政局设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中;各地 (州、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治区政府审定的各县(市、区)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当地发改委提供),将补贴资金分配拨付至县(市、区)财政 局设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中,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棉农户。

  第六章 补贴资金审核兑付

  第二十一条 面积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面积补贴资金下拨后,南疆四地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基本农户当年棉花补贴面积(当地发改委提 供),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分解落实的基本农户棉花补贴面积、信息平台种植信息,以及自治区确定的亩均补贴标准,以村为 单位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种植面积补贴公示表》(附件1),在村委会所在地对农户棉花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种棉农户签名,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汇总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种植面积补贴汇总表》(附件2);报县(市、 区)农业、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籽棉交售量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对基本农户的补贴,兑付预拨资金时,由乡镇政府根据指定日期信息平台上的籽棉交售量实际信息(当地发改委提供)和补贴标准计算应兑付资金额;兑付清算资 金时,由乡镇政府根据基本农户提供的取得资格认定企业开具的、与棉花信息平台数据完全一致的籽棉收购发票等单据,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应兑付资金额。以 村为单位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附件3),在村委会所在地对农户的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种棉农户签名,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汇总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汇总表》(附 件4);报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补 贴,兑付预拨资金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指定日期信息平台上的籽棉交售量实际信息(当地发改委提供),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结合县(市、区)农业 部门登记信息,计算应兑付资金额;兑付清算资金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棉花销售发票,或取得资格认定企业开具的、与棉花信 息平台数据完全一致的籽棉收购发票等单据,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结合县(市、区)农业部门登记信息,计算应兑付资金额。以棉田所在乡(镇)为单位制作《棉 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附件5);在县(市、区)财政门户网站和棉田所在村对经营主体的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的 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棉田所在乡(镇)盖章确认后汇总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汇 总表》(附件6);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核兑付补贴资金时,应依据税务发票上的籽棉交售量、结合信息平台籽棉交售量信息、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当年当地棉花平均单产(当地农业部门提供) 等因素,认真审核比对;对有明显误差或棉花单产高于本地平均单产上限(当地农业部门提供)的,应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单独进行补贴公示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 定后再兑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兑付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手中,对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基本农户,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补贴资金按棉田实行属地兑付。

   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按照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管理程序,由乡(镇)、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 位棉花种植面积、籽棉交售量和身份证明资料,将补贴发放基础信息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 信息提供相关补贴发放代理机构,补贴发放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一卡通”存折中。

  通过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由 乡(镇)财政部门定期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兑付进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兑付进度和资金需求,将相应的补贴资金预拨至乡(镇)财政部 门相关资金专户。乡(镇)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籽棉交售量和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将补贴兑付信息录入财政涉农补贴 “一卡通”系统;录入完毕审核无误的,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审核有误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凡未按规定及时录入补贴兑付信息而兑付资金的地县,自治 区将不予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

  第二十五条 领取现金补贴的基本农户,必须由户主本人或指定家庭成员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委托书领取补贴资金,并现场签字。补贴资金不得由家庭成员外的其他人代签代领。

  第二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20日。每年4月20日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上一棉花年度补贴资金兑付清算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积*措施,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资金管理和兑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种植面积补贴公示表

   2.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种植面积补贴汇总表

   3.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

   4.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汇总表

   5.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单

附件下载: 新财建〔2015〕48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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