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18~40W的管形荧光灯所用独立式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 。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预热启动的电子镇流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04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性能要求
GB/T 15144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
GB 17625.1-1999 低压电器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GB 17896-1999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镇流器能效因数
评定镇流器和灯的组合体能效水平的参数,该参数为镇流器流明系数与线路功率的比值。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性能应符合GB/ T 14044,GB/ T 15144的要求。
4.2产品应获得“ccc”安全认证。
4.3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技术内容
5.1 各类镇流器能效因数应不小于GB 17896-1999中表2的规定。
5.2 电子镇流器的电源中谐波含量应符合GB 17625.1-1999中的规定。
5.3 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不得含有卤化物,电线电缆除外。
5.4 塑料中阻燃剂不得使用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酚和氯化酚。
5.5 产品及附件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氢氟氯化碳、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6 检验方法
6.1 对标准中5.1条的规定按GB 17896—1999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2 对标准中5.2条的规定按GB 17625.1-1999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3 对标准中5.3、5.4、5.5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在现场检查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