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近年来,受棉花收购、加工环节监管难度大,棉农质量意识不强,部分企业争抢原料、混等混级收购加工及气候、棉花品种等因素影响,我区棉花质量状况呈下降趋势,“三丝”含量超标,一、二级棉比例下降,严重影响新疆棉花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为提高棉花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棉花掺杂掺假、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维护棉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近期自治区将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棉花质量监管和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指出,此次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清理阶段(2012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二)整顿治理阶段(2012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依法惩处。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取缔。(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全区棉花质量监管和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系统总结,并报自治区党委农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要求,(一)各地、各级农业部门要指导棉农加强后期棉花管理。做好棉花推行并垄,防止烂桃,提高产量和质量;根据土壤墒情适时停水,加快棉花成熟,提高纤维长度和棉花等级;对晚熟棉田,要采用催熟办法,促使棉花及早吐絮。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进行严格复查,对不具备收购加工能力的认证企业,要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棉花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于“打白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封存,严肃查处。
(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棉花收购加工运输环节的质量监督,依法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复查棉花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对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及时反馈发改部门,限期整改;督促棉花加工企业按照国家收储标准加工打包,依法查处企业收购加工中存在的异性纤维、混等混级、包装标识等质量问题;认真做好棉花公证检验,重点抽查未经公检的成包皮棉是否存在虚高等级的现象,查处公检后的皮棉自行撕毁条码的行为;做好棉花包装材料和棉花打包带质量监督工作。
(四)加强棉花加工资格复查,对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企业和生产线,要严格复查其收购资金、场地、消防、检验设备和合格棉检人员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不按时完成整改的要坚决取消其加工资格;要严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小轧花机、小皮辊机、土打包机的违规行为。要高度重视棉花加工“一厂多线”问题,坚决铲除非法加工窝点。要严查取得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没有取得资格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
(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宣传引导。引导棉农做好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工作, 引导棉农采摘棉花时穿戴白布拾棉兜、帽,用白棉布口袋装籽棉,用白棉线绳扎口袋;摘花、晒花时防止异性纤维混入,棉花运输工具不得垫、盖毛类、化学纤维织物。要引导收储加工企业分级分等收购、轧花、堆垛,遵守棉花收购市场秩序。
(六)各地要立即组织发改、工商、质检、供销、公安、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棉花收储加工经营企业,扎实开展一次本地区棉花市场清理整顿自查活动。各级发改、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协作制度,共同做好棉花质量和市场监管。在棉花质量和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论涉及哪个环节、部门、地县的违法案件,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并依法惩处,不得姑息迁就,不得以罚代刑。要加大对查处棉花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舆论氛围。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近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要按月将棉花质量和市场巡查监管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