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肉仔鸡加工企业。其他肉用鸡加工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肉用仔鸡
未满8周龄,体重l.70~3.00kg的肉用品种仔鸡。
3.2 屠体
屠宰后经脱毛的鸡体,包括内脏。
3.3 加工
指连续进行的屠宰、脱毛、摘取内脏、分割、成形、包装,冻藏的整个操作过程。
3.4 净膛鸡(鸡胴体)
屠体开腹除去内脏和头、颈、爪。
3.5 半净膛鸡
将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的心、肝、颈装入聚乙烯袋,放入净膛鸡胸腹腔内,不得散放和遗漏。
4.技术要求
4.1 肉用仔鸡及其他卫生要求
4.1.1 必须采自非疫区,健康无病,发育良好,并凭当地农牧部门畜禽防检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入厂。
4.1.2 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做好宰前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
4.1.3 宰前应断食12h以上,并充分给水。
4.1.4 运鸡容器应彻底清洗,消毒。
4.1.5 运鸡车辆出厂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4.1.6 待宰间、急宰间要及时打扫、清洗、消毒。
4.2 屠宰工艺
4.2.1 挂鸡。
4.2.1.1 轻抓轻挂,防止机械损伤,将双腿同时挂在挂钩上。
4.2.1.2 鸡体表面和肛门四周粪便污染严重时,该鸡群*后上挂。
4.2.1.3 挂鸡间与屠宰间应隔开。
4.2.2 放血。
4.2.2.1 准确切断颈动脉,沥血时间为3~4min。
4.2.2.2 防止血液严重污染鸡体表面。
4.2.3 浸烫。
4.2.3.1 浸烫水保持清洁卫生,采用流动水,水池设有控温设施,水温为60℃土1℃。
4.2.3.2 浸烫时间可自行规定,以胸肉不熟烫为宜。
4.2.4 脱毛。
4.2.4.1 脱毛后用清水冲洗鸡体,体表不得被粪便污染。
4.2.4.2 鸡体羽毛应脱净,不得破损(皮肤撕裂,翅骨折)。
4.2.5 摘取内脏。
4.2.5.1 开颈皮:沿喉管剪开颈皮(不得划破肌肉),长约5cm,分离颈皮,在喉头部位拉断气管和食道。
4.2.5.2 切肛:从肛门周围伸入旋转环形刀或斜剪成半圆形,长3cm,要求切肛部位正确,不得切断肠管。
4.2.5.3 开腹皮:用刀具或自动开腹机从肛门孔向前划开3—5cm,不得超过胸骨,不得划破内脏。
4.2.5.4 摘内脏:用自动摘脏机或专用工具伸入腹腔,将肠、心、肫、肝全部取出,并拉掉嗉囔和食道。消化道内容物、胆汁不得污染鸡体,损伤的肠管不得垂挂在鸡体表面。
4.2.5.5 冲洗:用清水多次冲洗鸡体内外,水量要充足并有一定压力。
4.2.5.6 机械或工具上的污染物,必须用带压水冲洗干净。
4.2.6 去头、去颈、去爪。
4.2.6.1 从**颈椎处割头或由拉头机将鸡头去掉。
4.2.6.2 齐肩甲骨处去颈,颈根不得高于肩骨。
4.2.6.3 从跗关节处去爪。
4.2.7 粪便和胆汁污染的鸡体,入冷却槽前应冲洗干净。
4.2.8 冷却、消毒。
4.2.8.1 预冷却水温在5℃以下,冷却水不得被消化道内容物、血液等严重污染,保持卫生。
4.2.8.2 终冷却水温度应保持0~2℃,勤换冷却水。冷却总时间为30~40min。
4.2.8.3 鸡体在冷却槽内于水流逆向移动。
4.2.8.4 冷却后的鸡体中心温度降到5℃以下。
4.2.8.5 冷却槽内应加消毒液50×10mg/kg~100×10mg/kg,单设鸡体消毒池。
4.2.9 鸡体出冷却槽后,经2~3min转动沥干。
4.3 加工
4.3.1 修整。
4.3.1.1 摘取胸腺、甲状腺、甲状旁腺及残留气管。
4.3.1.2 修割整齐,冲洗干净,无出血点,无溃疡,无骨折,无突出碎骨,无严重创伤,无胸囊肿,无青黑跗关节。
4.3.2 加工
4.3.2.1 腿:在腹股沟用刀将皮划开,将大腿向背侧方向掰开,于髋关节处脱开,割断关节的四周肌肉和筋腱,使腿型完整,边缘整齐,腿皮覆盖良好,皮与肉不得脱离。
4.3.2.2 胸肉:紧贴胸骨两侧用刀划开,切断肩关节,紧握翅根连同胸肉向尾部方向撕下,剪下翅。修净多余的脂肪、肌膜,使胸皮肉相称、无淤血、无熟烫。
4.3.2.3 全翅:从臂骨与鸟喙骨吻合处紧靠肩胛骨下刀,割断筋腱,不得划破骨关节面和伤残里脊。
4.3.2.4 胸里肌:沿锁骨和鸟喙骨两侧取下胸里肌,保证条形完整,无破碎。
4.3.2.5 去骨腿肉:从胫骨到股骨内侧用刀划开,切断膝关节,剔除股骨,胫骨和腓骨,修割多余的皮、软骨、伤痕,皮肉大小相称,腿形完整。
4.4 冷冻藏、冷藏
4.4.1 从屠宰到成品进入冻结库所需时间,不得超过70min,成品不准堆积,先加工先包装先入库。
4.4.2 冻结库温要求在一30℃以下,相对湿度为90%~95%。肌肉中心温度在8h后降到一15℃以下。
4.4.3 冷藏:库温要求在一18℃以下,相对湿度为90%。
4.4.4 装箱前须测试肉温,中心温度达一15℃后方可装箱入库。
4.4.5 产品进入冷藏库,应分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分批堆放在垫仓板上,做到先进先出。
4.4.6 冷藏库的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
4.4.7 产品不准进行二次冻结。
5.1 卫生检验
5.1.1 肉用仔鸡屠宰加工应参照GB 152 0173 3840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处理。
5.1.2 产品在加工、贮运、销售各环节中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1.3 兽药、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砷盐限量检查,按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5.2 品质检验
5.2.1 感官指标:见表1。
一级鲜度
二级鲜度
眼球饱满平坦
眼球皱缩凹陷,晶状体稍浑浊
色泽和皮肤
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呈淡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皮肤无淤血、无血斑、无残毛
皮肤色泽转暗、肌肉切面有光泽、皮肤有少许残毛外伤
外表微湿润、不粘手
外表干燥或粘手、新切面湿润
组织状态
肌肉丰满、结构紧密,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肌肉欠丰、发软、指压后凹陷恢复缓慢。脂肪覆盖良好,鸡体好,鸡体有刀伤、污物、骨洁净无碰伤、骨折
具有鸡肉正常的气味
无其他异味,唯腹腔内有轻度不快感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
稍有浑浊,油球呈小滴浮于表面,香味差或无鲜味
1)冻鸡指压凹陷后恢复较慢,一级鲜度冻鸡无冻痕。
5.2.2 理化指标:见表2。
一级鲜度
二级鲜度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汞(以Hg计),mg/kg
以上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分别符合GB 2710和GB 2724中的一级鲜度标准。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外形和色泽,目测。
6.1.2 粘度、组织状态(弹性):手触、目测。
6.1.3 煮沸后肉汤:按GB 5009.44的规定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的规定测定。
6.2.2 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测定。
6.3 温度测定
用温度计或其他测定仪,插入胸肉中心处约2min后,观察温度计度数。
7 检验规则
7.1 每批出厂产品须经国家规定的检验部门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7.2 抽样方法:以生产厂每班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每批随机取样一箱进行感官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每月抽检一次。
7.3 复验:产品抽样检验中感官和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允许从原批次中取二倍样品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1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箱外标志必须符合GB 6388和GB 191的规定。
8.3 箱外两侧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等级、重量、储存条件和企业名称。
9.1 接触鸡肉产品的塑料薄膜,按GB 4456的规定执行,包装材料不得含有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
9.2 包装纸箱按GB 6543的规定执行。
9.3 产品内外包装应清洁、卫生,图案和包装字体清晰,凡发霉、潮湿、异味、破裂、脱色、搭色和字体不清不得使用。
9.4 箱内产品排列整齐,图案端正,封口牢固,无血水。
9.5 包装箱应坚固、整洁、干燥,唛头清晰、准确。
10 运输、贮存
10.1 运输
10.1.1 运输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
10.1.2 铁路、水路运输时应按口岸有关运输规定执行。
10.1.3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放。
10.2 贮存
10.2.1 鲜鸡肉产品应贮存在0℃土1℃冷藏库中,保质期不得超过7d。
10.2.2 冻鸡肉产品应真空包装在一18℃以下冻结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