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百检网 2022-11-23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 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负责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考评。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负责市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配、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及项目考评等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预算、实施项目,及时申请项目考评,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推送至同级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且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类组织入库。其中下放市级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提前通知和指导各市组织项目入市级项目库;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应印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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