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公司)此前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记者今日(9月16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故判决驳回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不服,将商评委、第三人郭某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认定诉争商标“茅台国宴”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悉,2018年8月,茅台公司还曾因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未果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其主动撤诉,“国酒茅台”商标*终也未予核准注册。(作者: 刘苏雅 杨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