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上线

百检网 2021-12-28

  12月15日,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和宁夏商务厅联合发布通告,推广应用当日上线的“宁夏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简称“宁冷链”),以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管控,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该平台采取“首站赋码”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在宁流通开展追溯管理,从而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通告要求,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物流仓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电脑访问“宁冷链”(地址:https://jkll.scjg.nx.gov.cn/),也可通过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门户网站“快速入口”进入。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扫码或使用“宁冷链”微信小程序查询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宁冷链”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152 0173 3840、15901318219咨询。

  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宁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自2020年12月15日起使用“宁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链食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凡在12月31日前未进行注册的,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宁冷链”实行“首站赋码”管理。进口冷链食品从区外首次进入我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即为“首站”,需在“宁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追溯管理信息等追溯数据,并使用“宁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追溯赋码;我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宁冷链”管理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进口冷链食品,其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全区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销售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宁冷链”电子追溯码;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产品完整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在我区采购销售。(记者  吴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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