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世林、莫家庆侵害商标专用权一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赔偿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查,被告莫世林、莫家庆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桂平市英毫制衣厂生产、销售标注“adidas”注册商标的服装,2012年12月26日,桂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处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运动服3880件。2013年4月22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为由,向贵港市中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消除相关影响。
贵港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告莫世林、莫家庆向原告(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850元,并在《贵港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经营,从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