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二)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三)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六)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