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43.1-2011标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食物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使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注1:有关未安装的元器件和组件可以不符合的示例包括电源铭牌和接触危险零部件的标识。
注2:如果设备不完全在本部分范围内,例如大型空调系统、火情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但设备的电气部分可适用于本部。对某些场合,必须有不同的要求。
本部分规定的一系列要求是为了减小操作人员和可能与设备接触的外行人员遭受着火、电击或伤害的危险。当特殊说明时,也包括维修人员。
本部分旨在减小被安装的设备在按制造厂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操作和维修时的危险。被安装的设备可以是由若干设备单元互连而成的系统,也可以是由若干独立的设备组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