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 类车辆;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 类车辆;3) 长度超过8.0m 的O1、O2 和O3 类车辆;4) 以及O4 类车辆;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 类车。英文名称: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25990-2010
中标分类: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ICS分类: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1-01-10
实施日期:2016-07-01
出版日期:2016-07-01
页数:24页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附录E的E.1以及附录F的F.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ECER69—2007《关于低速车辆(结构上)及其挂车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70—2007《关于重型和长型车辆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69—2007和ECER70—2007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与上述两个法规的主要差异如下:———在范围中删除了T类车以及可移动部件,明确不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低速载货车;———删除了管理条款;———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低要求”附件;———由于上述两个法规在红色回复反射器的色度要求并不一致,本标准采用了69号法规中的数值要求;———耐候性试验采用GB/T8427—199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eqvISO105-B02:1994);———明确耐候性试验后的淋雨试验,采用GB/T10485—2007中第12章规定的方法A 和方法B;———上述两个法规对于标志板的定义不同,本标准中对定义进行了更改。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音、王华、王军华、赵斌、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