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对电渣重熔炉有关人身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通过直接加热导电炉渣来重熔或精炼金属的电热装置。英文名称:Safety in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s—Part 8: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slag remelting furnace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5959.8-1989
中标分类: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0电气设备与器具综合
ICS分类:机械制造>>工业炉>>25.180.10电炉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9-01
出版日期:2007-09-01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6, 字数:14
前言
本部分除第16章外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5959《电热装置的安全》有如下12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对电弧炉装置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第41部分:对电阻加热设备———玻璃加热和熔化设备的特殊要求;———第5部分:等离子装置的安全规范;———第6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第7部分:对具有电子枪的装置的特殊要求;———第8部分: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第9部分:对高频介质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第10部分:对工商业用电阻仿形加热系统的特殊要求;———第11部分:对金属液电磁搅拌、输送或浇注装置的特殊要求。本部分为GB5959的第8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19-8:2005《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8部分: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第二版,英文版)同时起草修改。IEC60519-8:2005要据本部分翻译起草。本部分代替GB 5959.8-1989《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八部分: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与后者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仅列项目名称):——根据GB 5959.1文本结构,将标准由原来的第7章增加为对应的16章,编号、标题全部重新改排;全文“本标准”改为“本部分”;——原标题“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增加“有关人身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规定;修改适用范围为“适用于通过直接加热导电炉渣来重熔或精炼金属的电热装置”;增加“本部分应与GB 5959.1-2005《电气装置的安全 **部分:通用部分》和GB/T 10066.8-2006《电热装置的试验方法 第8部分:电渣重熔炉》中的相关规定”;——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章,引用GB/T 2900.23、GB 5959.1和GB/T 10066.8;——增加“3.1 多工位结构”的术语和定义;——增加“电热装置按电压区段的分类”章,引用GB 5959.1-2005中的第4章,对其4.1补充“电压区段是指熔炼电源输出端开路额定电压”;——增加“电热装置按频率区段的分类”章,引用GB 5959.1-2005中的第5章;——在“6 一般要求”中,引用GB 5959.1-2005中的第6章;——原第6章改为“6.1.2补充”,文字修改为“化渣炉和结晶器的工作区域应配备有排烟和净化装置”;——原标准3.1.1改为6.2.13,保留a)、b)项,删去c)项;——原标准3.2.1改为6.2.14;a)新增“对于单臂多工位的同轴电渣炉,推荐供电电源回路接地,不推荐用底盘接地。若主电路多重接地,应注意各接地点之间的电流和流经炉子构件的电流。在任何情况下禁止操作人员触及危险电压”;b)改为:“任何一台熔炼工位处于停止状态时,必须断开该供电回路,但仍要接地;”——对GB 5959.1-2005中6.4,增加“6.4.6必须采用有效措施保证操作人员不受到超过国家标准的电磁场的侵害”;——原标准5.1改为6.6.7;——原标准5.2改为6.6.8,增加“冷却水入口温度不应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以避免水冷部件表面结露”;——原标准5.3改为6.6.9;——增加“隔离和开合”章,引用GB 5959.1-2005中的第7章;——原标准3.1.2改为7.3;——原标准3.2.3改为7.4;——增加“与电网的连接和内部连接”章,引用GB 5959.1-2005第8章;——增加“过电流保护”章,引用GB 5959.1-2005第9章;——增加“控制电路和控制功能”章,引用GB 5959.1-2005第12章;——原标准3.3.1改为12.3;——原标准3.3.2改为12.4;——增加“热影响的防护”章,引用GB 5959.1-2005第13章;——原标准4.1改为13.6;——原标准4.3改为13.7;——原标准4.4改为13.8,增补“应该穿戴防护服、如手套、劳保鞋、防护镜和非金属安全帽等”;——增加“防火和防爆”章,引用GB 5959.1-2005第14章;——增加下列条文(仅列编号和标题): 14.1 防止结晶器和底盘烧穿 14.2 炉渣的水分要求 14.3 结晶器与底盘的连接 14.4 防止熔炼站附近区域积水 14.5 具有密闭熔炼室电渣炉的要求——增加“铭牌、标记和技术文件”章,引用GB 5959.1-2005第15章;——增加“15.1.1补充:1)主电路连接的识别标记,如炉子主电路图的标号”;——增加“15.1.3补充:铭牌推荐置于炉子主控屏上。当装置的任何部分在细节上有重要的更改时,应更新铭牌”;——增加“电热设备的检查和交付使用须知以及使用和维护说明”章,引用GB 5959.1-2005第16章;——增加“16.1 补充:有关隔离的具体要求应在单独的说明书中有规定。这些要求应张贴在开关操作区域和(或)给有关人员发放获得认可的说明书”;——增加“16.5 在准备和熔炼阶段的附加要求”;——原标准7.1改为16.5.1;——原标准7.2改为16.5.2;——原标准7.3改为16.5.3;——原标准7.4改为16.5.4;——增加“16.5.5需要监视和维护的各种零部件,如电气绝缘件、电*横臂、电*夹持装置、水冷部件、伺服电机等应设置类似梯子、平台、通道和其他一些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能容易接近”;——原标准7.5改为16.5.6;——原标准7.6改为16.5.7;——增加“16.5.8应警告工作人员与炉子有关的各种危险。应用警告牌警告他们不要接近炉子下面的任何危险区域以及载流导体的区域。这些危险区域的入口应用一个或多个栅栏挡住,尽量做到合理实用”;——增加“16.5.9只有当模臂不带电时,才能进行电*的松开和夹紧、交换电*等相关操作”;——增加附录A;——原标准4.2改为A.4。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工业电热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西安电炉研究所、潍坊星河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电炉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州变压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周华、刘西萍、闫立懿、于景润、胡显坤、姜立新、薛永生、聂永铭。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5959.8-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