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B 7000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在大于1000 V但不超过10 000 V的空载额定输出电压下工作、使用冷阴*管形放电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主要用于室内或室外一般照明。 本部分适用于含有发光放电管和电源部件的固定式或可移式灯具,由变压器、换流器或变频器提供高电压、主电源电压或特低电压(ELV)。 本部分不适用于GB 7000标准具体产品标准涉及的发光放电管工作在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 V的(预热阴*)灯具,以及应用区域接线规则、在现场装配、作为一个电气系统的发光放电管灯具。英文名称:Luminaires—Part 2-14: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for cold cathode tubular discharge lamps (neon tubes) and similar equipment
标准状态:现行
中标分类:>>>> >>>>72
ICS分类: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40照明设备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5-06-02
实施日期:2016-01-01
出版日期:2016-01-01
页数:24页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为GB7000灯具国家标准的一个部分,GB7000现有23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标准分部分如下:———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4—2007);———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GB7000.6—2008);———投光灯具安全要求(GB7000.7—2005);———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GB7000.9—2008);———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7—2003);———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GB7000.18—2003);———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GB7000.19—2005);———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1—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GB7000.202—2008);———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7000.203—2013);———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7000.204—2008);———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可移式灯具(GB7000.207—2008);———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GB7000.208—2008);———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GB7000.211—2008);———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GB7000.212—2008);———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213—2008);———灯具 第2-14 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GB7000.214—2014);———灯具 第2-17 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GB7000.217—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218—2008);———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GB7000.219—2008);———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本部分为GB7000的第2-1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598-2-14:2009《灯具 第2-14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GB/T5465.1—2009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概述与分类(IEC60417DB:2007,MOD)———GB/T5465.2—2008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IEC60417DB:2007,IDT)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4/SC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晓红、虞再道、刘尔立、杨国贤、杨樾、陆世鸣、赵旭、张新光、彭振坚、李本亮、施朝阳、李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