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 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rminal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内容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被HJ 1200-2021代替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0-02-28
实施日期:2020-02-28
页数:10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