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汞、砷、硒、铋和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汞、砷、硒、铋和锑的溶解态和总量的测定。 本标准方法汞的检出限为0.04μg/L,测定下限为0.16μg/L;砷的检出限为0.3μg/L,测定下限为1.2μg/L;硒的检出限为0.4μg/L,测定下限1.6μg/L;铋和锑的检出限为0.2μg/L,测定下限为0.8μg/L。英文名称: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Mercury,Arsenic,Selenium,Bismuth and Antimony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7-01
出版日期:2014-07-01
页数:12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汞、砷、硒、锑和铋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汞、砷、硒、铋和锑的原子荧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 年3 月13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