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报告是食品安全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有很强的证据证明力。但实际工作中不少执法人员对食品检测报告的认识还停留在“拿来即用”的阶段,不会分析报告,把报告神圣化的倾向明显,以致办案定性处罚不够准确。本文拟专门讨论如何科学理性地阅读以及运用食品检测报告。
正确认识食品检测报告的性质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证据方面,有一处修改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法律定性上,食品检测报告就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我们对食品检测报告的定性认识,如果将其放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就会有比较清醒的认识。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意味着该证据是终局性的,是不容置疑的。而鉴定意见意味是专家的个人认识和判断,是个人意见的一种,虽然基于专家的专业性,鉴定意见有很高的权威性,但也不是板上钉钉的结论,而是可以修正的。因此,我们在收到食品检测报告后,应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如符合证据“三要素”的,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报告的形式要件
形式完备齐全,是食品检测报告合法性的基本前提。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步要做的是明确对报告形式要件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测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检测机构及具体检测人有无签章,检测报告有无对应的检测单等。还包括检测报告有无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有无提出复检要求,如有复检应审查复检报告。
所依据的检测标准
明确检测标准是今后案件定性处罚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并未完全清理完毕;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食品安全标准也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此外,由于执法机构受能力、精力所限,往往不会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依据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检测机构往往在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会依据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测。
依据不同类型的检测标准做出的不合格结论,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有相应不同。由于处于食品标准大幅整合的特殊阶段,还要审查检测标准的有效期,以及有无替代标准。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一般要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食品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在适用上也应坚持同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