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04-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不适用于炼焦、铁合金、铁矿采选、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255 执行,码头、矿山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394 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 年第 9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企业 iron and steel works
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企业。分为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
3.2
钢铁联合企业 integrated iron and steel works
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3
钢铁非联合企业 non integrated iron and steel works
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4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A。
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B。
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6 验收自查
6.1 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
6.2 自查内容
6.2.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或排污登记情况等。
6.2.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C 中的表 C.1~表 C.4。
6.2.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3.1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5~表 C.8。
6.2.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表C.9。
6.3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钢铁工业企业应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
7.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 D,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E。
7.2.2 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选取原则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相关要求执行。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455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执行GB 37822,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GB 13456,厂界环境噪声执行 GB 12348,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处置适用GB 5085.7、GB 34330、GB 18597、GB 18599 等。配套的动力锅炉(非火力发电机组)执行GB 1327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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