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指导排水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设备组成、采集数据参数、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水户,排水户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在排水设施接驳井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排水户应自行根据本工作指引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 189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
GB 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 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 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3.1 自行监测
指排水户为掌握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水口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污水检测井
指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
3.3 在线监控设备
指用于监控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时间所需的在线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在线监控设备。
3.4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指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可简称数采仪。
3.5 通讯协议
指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3.6 生产设施
指在工业企业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机械、动力及传导设备等,本方案特指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的设备。
3.7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指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
4 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组成
4.1 系统的组成结构
东莞市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物联网传输网络和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在线监控设备将采集的监测数据,通过物联网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进行储存和进行数据分析。
数据采集传输网络拓扑图
4.2 在线监控设备
在线监控设备由监控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组成。
4.2.1 监控传感器
监控传感器包含2个监测因子:pH、电导率。
4.2.2 数据釆集传输系统
采集、存储监控传感器的监测数据,并按照本工作指引规定,将监测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
5 在线监控设备技术指南
在线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参数
在线监控设备应采集以下基本数据项:
5.1.1 污水排放口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表1 污水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 采集项目 | 计量单位 | 监测频次 |
1 | pH | 无量纲 |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
2 | 电导率 | mS/m |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