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T 7494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3900 水质 黑索今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9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硝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600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JB 102A 弹药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弹药装药ammunition loading
依据规定动能需要,按照一定的工艺要求,将一定量的火药、炸药、烟火药及火工药剂等填充到弹药有关零部件中的操作过程或终结果。
3.2
梯恩梯2,4,6-trinitrotoluene
通用名称:梯恩梯;代号:TNT;其他名称:茶褐炸药;化学名称:2,4,6-三硝基甲苯;
分子式:CH3C6H23;相对分子质量 227.13;
结构式:
3.3
地恩梯 2,4-dinitrotoluene
通用名称:地恩梯;代号:DNT;化学名称:2,4-二硝基甲苯;
分子式:CH3C6H32;相对分子质量 182.14;
结构式:
3.4
黑索今 cyclotrimethylene trinitramine;Hexogen
通用名称:黑索今;代号:RDX;化学名称:环三亚甲基三硝胺,又称 1,3,5-三硝基-1,3,5-三氮杂环己烷;
分子式:3;相对分子质量 222.15;
结构式:
3.5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弹药装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弹药装药行业建设项目。
3.7
排水量 discharge of wastewater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8
基准排水量 datum discharge of wastewater quantity in unit time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每日清洗设备、工作面、洗涤防护品、水浴除尘器和其他各种外排水设施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sh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和基准排水量除外)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 | pH 值 | 6~9 | 6~9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50 | 100 | |
3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60 |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00 | 200 | |
5 | 总磷 | 1.5 | 3.0 | |
6 | 总氮 | 30 | 50 | |
7 | 氨氮 | 20 | 40 | |
8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2 | 5 | |
9 | 石油类 | 5 | 10 | |
10 | 悬浮物(SS) | 70 | 100 | |
11 | 梯恩梯(TNT) | 1.0 | 1.0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12 | 地恩梯(DNT) | 1.0 | 1.0 | |
13 | 黑索今(RDX) | 0.5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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