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4585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HJ 1015.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
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
3 术语和定义
3.1 铀矿冶 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 ores
以提取铀为目的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 铀矿冶设施 uranium mine and mill facilities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设施,主要包括:
——铀矿生产、冶炼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铀矿山(露天矿、地下矿)场所;
——铀选矿厂和水冶厂;
——铀矿堆浸场地和地浸采铀井场;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
3.3 采矿废石 mining debris
采掘过程中产生的铀含量达不到可用作矿石的岩石。
3.4 铀尾矿(渣) uranium tailings (slags)
为提取铀,从矿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细碎残渣,包括水冶过程产生的残余物和堆浸处理矿石而产生的残渣。
3.5 铀浓缩物 uranium concentrate
又称铀矿石浓缩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处理铀矿石及其他含铀物料制得的含铀量高的粗制产品。
3.6 堆浸 heap leaching
将矿石或表外矿石破碎或造粒之后,堆积在不透水的天然或人造基底上,喷淋浸出剂到筑堆的矿石上面,经渗透溶浸后,收集浸出液回收有用成分的工艺过程。
3.7 地浸采铀 in-situ leaching of uranium
将配制好的溶浸液通过注入井注入具有适当渗透性能的铀矿层里,在铀矿层中渗透和扩散,与天然埋藏条件下的铀矿物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含铀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过抽出井收集铀浸出液的采铀工艺。
3.8 原地爆破浸出in situ blasting leaching
通过爆破将采场内矿石破碎到一定块度,在原地用事先配制的溶浸液对矿石进行喷淋,再将所形成的浸出液送地面进行水冶处理的方法。
3.9 槽式排放discharge through storage tank
将拟排放的废水先注入贮槽中,按照相关规定检测其浓度,当浓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时方可排放,并记录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当浓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准排放,应将其返回再处理直至浓度低于管理限值的一种方式。
3.10 关停 shut-down
铀矿冶设施因某些非例行原因停止使用并在某些条件下恢复使用前,或在终止生产后、退役治理实施前所采取的行动。
3.11 退役与关闭 decommissioning and close-out
铀矿冶设施利用寿期终了或其他原因永久终止运行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 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清除设施污染或者对污染源(坑井口、铀尾矿(渣)库和废石场等) 进行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3.12 环境整治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对受到污染或地貌被破坏的场地进行去污、清除、恢复地貌和植被等补救行动。
3.13 有限制开放或使用 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因其潜在的放射性危害而限制其开放或使用,这种限制通常以禁止某种特定活动(如建房居住、种植或收获特定食物、破坏性或损坏性开发及其进入食物链的行为)或规定某种特定方式(如规定某种材料只能在某一设施内循环或再利用)来约定。
3.14 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un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污染或潜在污染水平足够低的场址或设备、器材、建(构)筑物不受任何放射性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4 基本要求
4.1 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实践均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绿色矿山,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
4.2 铀矿冶生产实践过程中,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优化和剂量限制要求。
4.3 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和退役应分别根据 HJ 1015.1 和 HJ 1015.2 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4 铀矿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共生有钍的铀矿冶还应防治钍系核素的放射性污染。
4.5 铀矿冶企业应根据 GB 23726 的规定,制定各阶段的环境辐射监测计划,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6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满足 GB 14585 的要求,应尽可能集中堆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铀矿冶废物应与生产工艺改革、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或复用相结合,做到废物小化。
4.7 铀矿冶企业应贯彻“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根据 GB 14586 的规定,制定和执行退役计划, 并将退役治理和环境整治纳入日常生产管理。铀矿冶设施退役和关闭时应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4.8 铀矿冶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立辐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监测、“三废”管理、环境应急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
4.9 铀矿冶企业应建立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大纲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人员对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操作规程、资料存档制度、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4.10 铀矿冶企业应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企业文化,从事辐射防护、辐射环境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培训和定期考核。对从事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辐射防护教育与培训。
5 剂量限制和污染物浓度限值
5.1 剂量限值
5.1.1 铀矿冶从业人员职业照射有效剂量限值连续 5 年的年平均(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不应超过 20 mSv,任何一年不超过 50 mSv。
5.1.2 铀矿冶以及其他辐射实践累计所致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值不超过 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 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 1 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至 5 mSv。
5.2 剂量约束值
5.2.1 铀矿冶企业应根据辐射防护优化的原则制定其实践所致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有效剂量 约束值。
a) 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的有效剂量约束值取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5 mSv/a;
b) 特殊情况下,职业照射的有效剂量约束值可以大于15 mSv/a,但不得超过20 mSv/a;
c) 运行期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取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0.5 mSv/a;
d) 退役与关闭后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3 mSv/a。
5.2.2 考虑铀矿冶既受到γ 外照射又受到氡子体和铀系长寿命核素α 气溶胶的内照射的特殊性, 职业照射辐射剂量应满足公式(1)的规定:
式中:
Hp—— 该年内贯穿辐射照射所致的个人有效剂量,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IRnD—— 吸入氡子体α潜能的年摄入量,单位为焦[耳](J);
Iα —— 吸入铀系长寿命核素α气溶胶的年摄入量,单位为贝可[勒尔](Bq);
DL —— 只考虑外照射的年剂量约束值15 mSv,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IRnD,L —— 按照15 mSv剂量约束值导出的吸入氡子体α潜能的年摄入量约束值,单位为焦[耳](J);
Iα,L —— 按照15 mSv剂量约束值导出吸入铀系长寿命核素α气溶胶的年摄入量约束值,单位为贝可[勒尔](Bq)。
5.3 事故公众剂量控制值
单次事故情况下所致公众有效剂量不超过 1 mSv。
5.4 摄入量约束值
根据 GB 18871-2002 附录B 的 B1.3.4 规定,在不考虑其他照射的情况下,表 1 给出了职业照射相应的吸入氡(222Rn)或 220Rn 子体及铀系长寿命核素α 气溶胶的摄入量约束值。
表 1 摄入量约束值
类型 | 核素 | 摄入量约束值 |
职业照射 | 222Rn 子体 α 潜能摄入量(照射量)a | 0.013 J(3 WLM) |
220Rn 子体 α 潜能摄入量(照射量)b | 0.038 J(9 WLM) | |
铀系长寿命核素 α 气溶胶摄入量c | 2140 Bq | |
a:职业照射 Rn-222 子体利用的转换系数为 1.4 mSv/,呼吸率为 1.2 m3/h; b:职业照射 Rn-220 子体利用的转换系数为 0.47 mSv/,呼吸率为 1.2 m3/h; c:对于职业照射考虑天然铀系5个长寿命α核素处于放射性平衡状态下;吸入剂量转换因子(Sv/Bq)分别为(238U)7.30×10 -6、(234U)8.50×10-6、(230Th)1.30×10 -5、(226Ra)3.20×10 -6、(210Po)3.00×10 -6。 |
5.5 导出浓度
5.5.1 考虑年工作时间为 2000 h,在不考虑其他照射的情况下,表 2 给出了由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导出铀矿冶辐射工作场所主要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DAC)。
5.5.2 导出浓度只是为了设计、管理和监测的方便而给出的参考值,根据工作需要,可允许一次或多次吸入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超过 5.5.1 的规定,但一年内吸入放射性物质不应超过年摄入量约束值 Ij,inh,L。
对于铀矿冶设施所致住宅和非放射性职业工作场所内的氡持续照射,其优化的行动水平应符合GB 18871-2002 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的规定。
5.6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